瓷砖供货合同(3)

时间:2021-08-31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2、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3、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4、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5、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2、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2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