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购销合同

时间:2021-08-31

  篇一:

  供方:

  需方:

  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货品种及价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养鱼用饲料,实际价格已提货时价格为准。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无霉变、无结块、不掺假。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按月供货,每月不少于30吨,供方运至需方仓库。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货运到达前的运费、保险由供方承担,到达后的费用一切由需方承担。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由需方计量认证的地磅过磅为准。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由需方抽样化验,如有异议由供需双方共同认定的质检部门抽样化验。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实行先付款后提货,货款支付供方账户,供方即为收到货款,该账户如下:户名:彭代雨,账号:402230080389918634,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供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该合同履行完后自动失效。

  供方签字: 需方签字:

篇二:

  合同编号: ZLCDSLSX2015003

  甲方(购买方或债务人):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

  联系电话:028-88331274

  乙方(供应方或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合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品种、数量及供货日期

  1.甲方自提:品种及数量以乙方发货单为准,甲方对品种和数量有异议时,应于发货单开出之日起7天内书面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发货单之品种、数量和价格等。

  2.乙方送货:品种及数量以乙方发货单为准,饲料出厂后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品种和数量有异议时,应于收货之日起7天内书面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发货单之品种、数量和价格等。

二、 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其所销售饲料产品质量、标签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

三、结算方法

  1.甲乙双方同意货款以现金、银行卡或电汇形式结算,以实际到达乙方银行账户为准。

  2.先货后款:乙方授予甲方一定时间的信用账期,到期前甲方必须归还货款,账期以每次发货当日开始计算。

  3.由于甲方延迟支付货款而造成的供货中断,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信用条款

  鉴于甲方主要使用乙方产品,为解决甲方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从而帮助甲

  方扩大经营规模,同时提高乙方产品在终端市场的占有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赊欠乙方货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1)信用额度和账期:乙方同意授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信用账期不超过30天(大写:叁拾天)。

  2)授信有效期: 20XX年 01 月 18 日— 20XX年 12 月 31 日;

  3)授予信用条件:乙方授予甲方的信用额度,是以甲方达到以下约定的销售目标作为基本条件的,否则乙方有权提前部分或全部终止授予信用,提前收回全部欠款。

  甲方承诺销售目标:每月饲料用量不低于300吨。

五、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本合同签订以前,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可以证明其偿还能力的资产证明,如客户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所有页数)等;

  (4)客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或者个人借记卡号,以备银联代收等业务的办理;(已办理银联代收业务的此条可不办理)

  《客户档案登记表》,客户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照片2寸1张;(公司已经有立户申请书及相片的可不提供)

  2、配合乙方的定期监督检查,提供乙方检查人员所需的财务资料和还款计划。

  3、甲方按规定及时清偿乙方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的义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累计赊欠货款超过约定额度的或约定期限未还款的或违反乙方市场管理制度,损害乙方利益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发货。

  2、甲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合同,乙方认为必要的,也可以终止双方的合作事宜:

  (一)信用情况严重恶化的;

  (二)合同期间以各种非正当原因拖欠或拒绝归还公司货款的;

  (三)经营出现困难,负债增加,经营能力减弱,导致不符合乙方资金扶持制度规定的扶持对象资格的;

  (四)证件材料不全,恶意或随意变动经营地点、经营方式或不愿意提供详细信息或刻意伪造相关资料办理赊欠货款手续的;

  (五)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发生死亡或携款潜逃的;

  (六)采用欺诈手段(假电汇等)骗取货物,而后未能将货款汇出形成逾期账款的;

  (七)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乙方产生坏账的其他情况。

  (八)未达到本扶持金合同约定销售目标

  3、依照约定催收欠款。

  4、乙方有权对甲方销售及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了解其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