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2)

时间:2021-08-31

合作合同 篇4

  甲方(劳务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鉴于】

  1、乙方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并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2、甲方希望乙方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最后一名员工被退回为止。本协议终止,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条 派遣条件

  (一)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应当符合甲方用工简章相应基本条件。

  (二)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乙方发出《劳务人员需求单》时,可以同时提出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的特别要求。

  (三)乙方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甲方在《劳务人员需求单》中提出的派遣人员的特别要求共同构成乙方派遣人员的派遣条件。

第三条派遣人数及岗位

  甲方初期确定乙方向甲方派遣人数为 人,实际派遣人数、派遣人员的岗位以及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双方确认的《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为准。

第四条 派遣人员的录用程序

  (一)甲方需要派遣人员时,应提前向乙方提交《劳务人员需求单》,明确使用派遣员工的具体人数、职务、岗位、工资、使用期及相关事宜并加盖公章。

  (二)乙方按照派遣条件和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需求单》的岗位要求,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候选人员。

  (三)乙方根据甲方确定录用人员名单,与甲方确定的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同时组织甲方确定录用人员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至甲方报到。

  (四)在甲方确定录用人员报到手续完成时,甲方和乙方确认并签署《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

第五条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派遣员工曾经与甲方发生的劳动关系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按规定办理,乙方只承担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确定派遣人员人选;决定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其派遣期限;依法确定试用期,确定和调整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

  甲方有权确定和调整派遣人员的派遣条件;

  有权在被派遣人员发生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下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有权在法定情形下将其退回乙方,同时应提前35天书面通知乙方,且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有权在本协议到期时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同时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有权与派遣人员协商解除劳务用工关系,但需提前35日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甲方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甲方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与派遣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索赔,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依法支付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费用;支付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乙方为员工办理(申办)社会保险;

  (四)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每月及时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及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并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五)甲方接到员工辞职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将员工辞职信原件交予乙方;

  (六)本协议期满前30日,甲方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但派遣人员派遣期限未满时,可以退回乙方,但应就该类人员向乙方支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后续问题的处理;

  (七)应在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3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派遣:

  1、如不继续派遣,甲方可在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时将人员退回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当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派遣期限应当延长至医疗期满。甲方要求终止与员工劳务用工关系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

  2、决定继续派遣的,应明确派遣期限;

  (八)甲方在派遣期间不能安排派遣人员工作的,无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人员按月支付报酬;

  (九)在法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不能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十)派遣人员在被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在双方合作需要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协助;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甲方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有权依法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甲方侵害派遣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进行交涉;

  有权在甲方不履行协议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合法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员工,且作为《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并为甲方确定的派遣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

  (四)负责办理相应的人事手续以及管理、建立、接转员工档案等工作;

  (五)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及项目,及时、足额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按期、足额的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各项福利等费用;

  (六)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

  (七)对于甲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退回的派遣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到甲方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费用及结算

  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的劳务费用(即月费用)包括:

  1、所有派遣人员的工资总额;

  2、员工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残保金、存档费的总额;

  3、本协议项下的补偿金、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4、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用总额;

  5、招聘费用。

  甲方向乙方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即年度一次性费用)包括:

  1、意外伤害险;

  2、企业年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

  3、费用的标准:

  甲方应支付的派遣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残保金的费用(详见附件),存档费每人每月20元;

  经甲乙双方协商,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采取以下第①种方式:

  ①每人每月 元;(派遣期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当月实际使用的派遣人员总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所列总人数为准。

  ②每月收取全部派遣人员劳务费总和的 %。

  当月应发给派遣人员的劳务费总和依乙方出具的劳务费发票确定。

  经济补偿,由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按每月实际发生额由甲方在当月支付给乙方。

  招聘费用:

  甲方出现断岗,需要乙方协助进行招聘时,需要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招聘费用。

  (1)乙方为甲方招聘的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满2个月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的招聘费用。

  (2)乙方为甲方招聘的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满2个月后,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此类人员的服务费。

  5、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所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并于每月 日前将第八条第(一)项的月费用和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以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甲方将第八条第(三)项第3目的费用于产生费用之日起3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关于其它一次性费用的支付时间,由甲乙双方依据具体情形协商确定后,甲方以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乙方于每月日前依据甲方提供的工资清单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期、足额的向派遣人员支付;同时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的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给予调整(乙方必须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第九条工伤事故处理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垫付相关费用、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手续以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乙方督促甲方义务的执行,甲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发给工伤人员。

第十条 非因工伤亡、患病、三期

  派遣人员派遣期间发生非因工伤亡、患病、三期(只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派遣期限应当延长至医疗期满。甲方要求终止与员工劳务用工关系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等相关费用。

  派遣员工派遣期间发生非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到甲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无乙方认定的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时,或者乙方未能按期、足额的向派遣人员支付其相应工资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百分之五)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月费用,如甲方未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月费用超过15天,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15日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基于以上原因解除本协议后,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费用以及补偿乙方与派遣人员依法维持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全部费用。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由于甲方不符合国家规定用工导致被派遣员工辞职;或者甲方退回被派遣员工的原因被行政或司法程序确认不成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添加任何条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