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同(4)

时间:2021-08-31

物流合同 篇6

  发包人(甲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厂)

  承包人(乙方):本钢冶金设备修造厂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遵循平等、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本钢发电厂热机主厂房制冷管等管道更换

  2.工程地点:发电厂厂区

  3.施工单位性质: 集体 取费级别:执行本钢审发[20xx]2号文件及本钢设备发[20xx]77号文件

  4.承包范围:热机主厂房制冷管道及输煤皮带通廊消防水、生活水等管道拆除、安装及管道支架拆安等

  5.定址码: 143360159等

  6.发包方式:直接发包

  7.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xx 年 4月 10日

  竣工日期: 20xx 年12月 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

三、合同价款 总费用控制在合同额内

  金额(大写):人工、机械、辅材及规费暂估壹拾玖万元(人民币)

  暂估:¥190000元(人民币)

  以公司工程预算处审批的预算为准

  采用定额:

  执行本钢现行计价规则规定的定额。

四、材料及设备备件

  1.材料供应:

  1)甲供主材(主材范围详见“供应处工程主材供应品种表”),特殊情况由专业处室确认。

  2)定额中的消耗性材料由乙方提供

  2、设备及备件:

五、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达到国家验收”合格”以上标准;

  1.2出现质量问题问题或质量事故,根据公司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1.3工程质量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31-98、GB50205-20xx,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经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合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一经发现,乙方应当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两份。

  1.2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付款与结算

  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付款及结算。

  预留质量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10%。

七、工程量的确认

  1.乙方应在每月20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7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八、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工程开工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防火防盗协议和环境保护协议,并上报专业主管部门。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本钢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及本钢集团公司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暴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3.事故处理

  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2甲方与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4.环保措施

  4.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措施等项内容,详见双方签订的“环保协议”。

九、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做好开工前的各项技术、物资准备工作。

  1.2 工程开工前10日内,由甲方提供工程所需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等书面材料。

  1.3 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和技术交底。

  1.4 派专人负责现场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签证,并协调有关事宜。

  1.5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汽接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

  1.6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2.乙方权利义务

  2.1 按合同工期和质量标准,合理安全文明组织施工。

  2.2 乙方负责保管由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2.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负责将全部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交付给甲方。

  2.4 严格工程管理,遵守本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2.5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6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并负责安全保卫。

  2.7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2.8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9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10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2.11雇佣劳务人员数量不得大于在职职工人数30%,特殊情况不得高于50%。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按“(10000+合同额 /10000)元×拖期天数”计算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争议及解决

  1.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 2 )

  (1)由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本溪市人民法院判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十四、其他

  1.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工程中含有部分特殊专业,需外委分包,应征得甲方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2.本工程保修期为 壹 年,在保修期内(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乙方应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合同订立时间:二〇〇九年 十 月十日

  4.合同订立地点:本溪

  5.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和款项结清时为止。但争议解决条款及保修条款除外。

  6.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拾贰份,分交有关各单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监包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企业负责人: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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