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房屋的租赁合同(6)

时间:2021-08-31

  十二、合同终止

  1、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均为合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

  2)、本合同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影响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达成一致而提前解除。

  3)、一方按法定或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4)、一方无法定情形也无约定情形而提前解除本合同。

  上述前3项导致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4项导致合同终止,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租赁期限届满而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租期结束日起7日内腾退租赁房屋;因其他原因而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日起15日内腾退租赁房屋。甲方有权在腾退期满次日停止相关物业服务(含停止提供水、电、气服务等)。

  3、如乙方腾退后仍留有余物(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设施设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全权处理。如乙方未按本条第2项规定腾退的,必要时甲方有权进入并收回租赁房屋,对乙方存放在房屋内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设施设备)在公证处的监督下由甲方清点封存,乙方在1个月内不与甲方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物品。甲方因此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物品保管费、逾期期间按本合同单价计算的甲方租金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若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则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向甲方补交装修期免除的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

  5、乙方的租金及综合配套费用、水电气费等均结算至实际腾退日,如超过腾退期满日,每逾期一日,另按应清偿费用的千分之九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十三、甲方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约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