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店装修合同(4)

时间:2021-08-31

  增值税;

  专买店(专柜)的货品;

  货物由上海运抵当地的长途运输费、季末退货费(不含提货费);

  专柜的装修费用,专柜改造、撤场以及撤场道具退回甲方的运输费用;

  甲方统一的营业用品(如报表)由公司统一配给;

  专柜的道具以及形象装饰用品;

  专柜营业员的培训费用;

  甲、乙双方因业务往来,邮寄相关资料、文件的费用,各由发出方承担;

  甲方邀请乙方参加的各项活动,甲方承担由当地至目的地的单程路费(此费用的报销需乙方正式开店后,凭有效票据方可向甲方报销)。

  十四、乙方负责以下费用项目:

  进商场以及日常营运中的招待及公关费用。

  市内交通运输费以及提货费用。

  乙方发生的办公费用、通讯费用(包括店铺内的通讯费用)。

  乙方聘用的营业员工资。

  外地专卖店及公司正常从乙方调拨货所发生的邮政费用不包含在内。

  季末乙方将货品从当地退回甲方的运输费用,季中甲方因其他区域需要而从乙方调拨货品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包含在内(事先须经商品部签字确认)。

  乙方所管辖专柜的电话装机费用、电话、传真机、文具、清洁用品、柜台灯具维修费用等费用。

  为配合甲方的品牌管理,乙方必须自行配置电脑、网络等相关的硬、软件办公设施。

  其余有关托管营运所产生的费用。

  十五、收益分配

  甲方提取乙方所负责店铺月销售款额(指汇到公司帐目上之金额的10%作为乙方托管佣金,若回款时发生商场代扣营业员工资、保险、餐费等人员费用、代扣装修、电话费用的,甲方应将此费用加入实际回款中来计算乙方应得之佣金,若当月甲方有以现金方式支付商场的费用,甲方将从实际回款额中减去此费用后来计算乙方应得之佣金,并在收到该月销售回款以及商场费用发票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