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安全应急工作计划范文(2)

时间:2021-08-31

五、安全监管的内容

  (一)执法检查内容

  1、全面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重点检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发〔2005〕446号)第八条规定的15项重大安全隐患;

  3、检查新《安全生产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总局令第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七大攻坚举措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4、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煤矿矿长、驻矿安监员及其它副矿长履职情况、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具体参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照表》(详见附件9)。

  (二)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及日常监管检查结果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特别注意七条:

  1.要求煤矿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应当停产整改或停产整顿的,应下达书面停产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并函告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

  2.应当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应下达书面撤出人员命令书;

  3.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4.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如超层越界开采),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5.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关闭取缔的,应及时向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6.对存在非法违规生产,或者煤矿长期停产现象,县局及时函告当地人民政府;

  7.执法检查的相关材料、文书应建立执法检查台账,一矿一档,按编号按月装订成册,存档。

  (三)行政处罚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和较大隐患,依法依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针对矿井存在隐患情况进行停产整顿或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制作统一规范的案卷卷宗,行政处罚到位后,填写结案报告,并由安全监管股存档。

  (四)约谈制度

  对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隐患整改力度小或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煤矿,由县局或黄丰桥中心站组织,约谈煤矿董事长、矿长、驻矿安监员。

  (五)执法检查要求

  1、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2、日常监管应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突出解决煤矿实际问题,及时整治常见安全隐患,杜绝和防范重大安全隐患,督促煤矿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检查取得成效。

  3、各监管组、防治水技术服务中心每次检查前都要提前做好执法准备,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过程中要对前次检查文书所提出的隐患进行复查,检查后及时将文书登记、归档。

  4、各监管组、防治水技术服务中心每月27日前必须制订好下月监管预安(详见附件7),确定下月机动监管名单、监管时间安排,并根据煤矿实际明确监管重点内容。每月3日前必须汇总上月检查情况,并形成文字材料包局安全监管股(详见附件8)。

六、监管队伍管理与考核

  (一)全体监管人员应按照县局《关于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能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专业技能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管业务技能,工作积极主动,敬业奉献,团结协作,认真配合,促进监管队伍同时进步,整体提高。

  (二)安全监管股与黄丰桥中心工作站、各监管组与防治水中心应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法检查,科学制定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三)建立监管考核奖励机制(方案另行制定),县煤炭局每季度对黄丰桥中心工作站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对按时完成执法工作计划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予以嘉奖,对不依法依规依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