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业员工制度

时间:2021-08-31

关于餐饮服务业员工制度范文

餐饮服务业员工制度(一):

  1、必须有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及调动管理,主动认真,自觉地完成各项任务。

  2、严格按程序进行服务,耐心解答客人提问,虚心接受职工建议,对待职工热情、耐心、周到,严禁与职工顶撞、争吵。

  3、熟悉业务知识、准确掌握开餐时间及人数。

  4、每天做好餐前准备,做到环境、餐具,明亮、干净、齐备,餐后做好快撤工作。

  5、做卫生时,不得拖拉,必须有认真积极的态度,以最快的速度完成。

  6、服务态度:热情大方、周到主动、耐心细致、面带微笑,不得带情绪上班。

  7、上班时不得闲谈、吃 零时、吹口哨、串岗,严禁在工作岗位高声 喧哗。

  8、个人卫生时刻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 保持清雅淡妆,着装整齐上岗。

  9、工作时间,不准接打电话(领班级以上除外),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带亲友进入工作场所。

  10、员工不得将餐厅的物品赠送他人或带出,如有发现,按制度进行处罚,后果严重者,按盗窃处理。

  11、严禁吵架、打架、不得拉帮结派,同事之间要相互尊重,说话要

  谦虚礼貌,待人热情,语言要文明,不说粗话,团结互助,共同完成任务。

  12、严禁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终止工作,饭菜供应不及时造成投诉,按餐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3、值班人员不得因故擅自离、脱、睡岗,严格遵守值班制度。

  14、不得在客人面前做不雅动作,如剪指甲、掏耳、剔牙、打哈欠、伸懒腰。

  15、不得在班前饮酒或吃带异味的食品。

  16、要有拾金不昧的精神,在餐厅拾到客人遗失的东西,主动上交,不做不道德的事,不贪不利之财。

  17、一切电器操作工具,必须探险操作程序进行,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18、员工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掌握和熟练一切服务程序,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餐饮从业人员。

餐饮服务业员工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 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 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 员工调查表二份。

  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 保证书一份。

  1.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 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 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 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