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奖惩管理制度(2)

时间:2021-08-31

  学校教师奖惩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校”主战略,增强教职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开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新局面,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形成持续激发人才内生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早日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交大精神,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守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师风,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三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教职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奖励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积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教书育人、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努力开展科研工作,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或引领世界学术前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在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国家和学校赢得荣誉的;

  (四)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与支撑,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重奖。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上级部门及社会团体设奖,相关部门按奖项要求推荐上报。

  第七条 校级奖励项目包括以下四类:

  (一)教书育人奖。主要面向工作在“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一线的教学科研并重、教学为主、专职教学、思政等教师,表彰师德高尚、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乐教爱教、深受广大学生爱戴、在推动人才培养“教育增值”工作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

  (二)科研成果奖。主要面向教学科研并重、科研为主、专职科研等团队及个人,表彰其在学术研究、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三)管理服务奖。主要面向全校管理、服务、支撑、教辅等岗位教职工,表彰其立足本职岗位,在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四)其他专项类奖。面向在其他领域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如“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等奖项。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提名奖五个等第。

  第三章 奖励的实施和评选

  第九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校级奖励体系建设,统筹校级奖励的立项、评审、颁奖等环节,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奖励的设立和评选等工作。

  第十条 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教学发展中心等参与,制定“教书育人奖”评选实施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牵头制定“科研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处牵头制定“管理服务奖”评选实施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其他专项类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实施办法经过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正式生效,并根据评选办法设置财务专项经费。评选程序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立其他校级奖项。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新设校级奖项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提出奖励方式建议及方案,经过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校级奖励的评选,一般由奖励实施部门依照评奖办法发起,尊重二级单位的推荐意见。按照各奖项实施办法的程序和标准(条件)进行推荐、申报、评选或认定;由牵头部门将各奖项的初步名单提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初审,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拟获奖人选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形成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对获得校级奖励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在教师节大会宣布奖励决定,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隆重、节俭,积极倡导教书育人、科研创新、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奖励程序,骗取奖励的;

  (二)获奖集体或获奖个人的核心成员有违道德品质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的应用

  第十六条 要发挥奖励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注重奖励结果的反馈和应用,奖励结果将作为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职级晋升、长聘体系与荣誉体系评聘、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工作的教职工(含医学院)。

  第十八条 各院(系)设立的院(系)奖励或新增的专项奖,应符合本办法精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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