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策划案(2)

时间:2021-08-31

篇二: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会计核算存在问题浅析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管理和核算问题,一直不是很规范,很长时间都成为了房地产行业的顽疾,不少房地产企业均吃过“苦头”,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过。

  “甲供材料”制度的实施,对许多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成本控制、商品房质量控制、资金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很有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缺陷和问题。

  一、 “甲供材料”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甲供材料”会计核算的现行做法

  根据了解,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程序是:

  1、 购入“甲供材料”时,根据付款凭据及相关的验收手续,计入“原材料”科目;

  2、 “甲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时,根据《材料调拨单》以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科目。

  3、 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预算部门将经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交与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书》确认的工程总造价扣除“甲供材料”后进行帐务处理,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举例说明如下: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建设期1.5年,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总造价1.6亿元(其中:甲供材料价值4800万元)。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实际购入“甲供材料”4900万元拨付施工单位使用。工程竣工结算经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交与财务部,《工程结算书》显示,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亿元(其中:包括甲供材料按照定额基价计算的价值3800万元)。

  帐务处理为:

  1、 实际购入甲供材料4900万元,款项已全部已支付。

  借:原材料 49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900 万元

  2、 甲供材料拨付施工单位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4900万元

  贷:原材料 4900万元

  3、 根据《工程结算书》的工程结算总造价1.7亿元,扣除“甲供材料”3800万元后的余额1.32亿元,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13200万元

  贷:应付账款--工程款--×施工企业 13200万元

  (二)“甲供材料”核算现行做法存在的问题

  上述“甲供材料”的帐务处理程序,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及税务法规政策是有矛盾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库存材料”科目中关于“甲供材料”拨付施工单位时帐务处理的解释是:“企业拨给承包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或预付工程款的材料,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因此,将“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作法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相悖的。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材料设备,应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结算,作为工程备料款或抵扣工程进度款。因此,不与施工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是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

  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

  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从税法角度,上述帐务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涉嫌偷税。

  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

  1)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的实际结算价值应该是1.81亿元,〔1.7亿元+(0.49-0.38万元)〕,从表面上看与前述帐务处理确认的结算价值一致,但是涉及少计营业税33万元。因此,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这种作法会少计开发成本。

  2) 由于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未包括“甲供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格差异,根据税法规定,可能涉嫌偷税(营业税),金额为:(4900-3800)×3%=33(万元)。

  4、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发票,是购入材料时的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计入“开发成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入帐发票应该是“建筑业发票”。

  (三)“甲供材料”核算现行做法存在问题的弊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部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会计核算的现行作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是不一致的。本人认为,部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行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以下五大弊端:

  其一,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披露;

  其二,违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涉嫌偷税;

  其三,“甲供材料”入帐的发票,与《发票管理办法》相悖;

  其四,与《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精神不一致;

  其五,少计开发成本,虚增利润。

  二、 解决“甲供材料”核算问题的建议

  1、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健全“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程序,正确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开发成本的归集;

  2、 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甲供材料”的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时间、结算的实际价格等),并严格履行合同;

  3、 定时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结算“甲供材料”价款,及时拨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

  4、 在办理工程竣工工程结算时,将“甲供材料”的材料价差、量差列入工程结算总造价,计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篇三:甲供材方式账务处理流程

  1、甲方购进工程材料时,

  ⑴公司采购部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国税发票票面金额办理入库单,经甲、乙双方人员共同验收合格签字后,将入库单返还采购人员(乙方有关人员同时、等额办理领料单),采购人员凭发票、入库单填制报销凭证,财务部根据手续完备的报销凭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⑵根据采购部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金额,付给供应商材料款,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现场材料员月末根据施工方签章确认的领料单交财务,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工程物资

  注:工程物资入库领用手续与入库手续同时办理,当月必须履行完毕,“工程物资”科目当月无余额。

  3、对乙方日常预付工程款账务处理,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乙方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时,必须将甲供材部分金额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所以,为了防止乙方未依法申报缴纳甲供材部分的建安营业税,而受到地税部门的稽查,由此将甲方纳入协查范围造成的税务风险,所以在支付乙方工程款之前,乙方必须出具甲供材部分(即上月乙方

  领用材料)金额的完税凭证之后,才予以支付工程款。

  4、对于已完成决算的工程项目,由乙方根据工程决算报告的总金额,扣除甲供材部分的金额开具地税发票,甲方根据发票票面金额进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5、特殊事项说明。

  ⑴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在精装修房项目中,甲方提供的灯具、橱柜、电器、卫浴、瓷砖、乳胶漆、砂子水泥等材料,是不需要并入乙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所以,无需对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进行监控。此类业务账务处理流程可按本标准流程进行处理。

  ⑵为了避免实行甲供材之后,出现资金占用、材料积压与损耗等现象产生,同时便于财务管理与核算,实行零库存管理。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入库单领料单同时办理,由我公司采购人员和现场材料员分别拿到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现场材料员登记材料账进行数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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