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同时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水泵、管线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水池、水箱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三)确保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负责按相关规定,对住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五)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

  (六)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按提供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的,其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五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书和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性疾病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三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成本价格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在接收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二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经授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二次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方案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二次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满足以下目标:

  1、收回二次供水设备成本;

  2、收回资本支出和经营(包括更新、改造、维护和利息、税金)费用;

  3、获得合理的回报;

  4、促进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二次供水价格在制定和调整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其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和成本公开,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第四十条 在有条件的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制定当地统一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价格管理办法及标准。

  第七章 设备选型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造、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并依据城市供水管网状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合理选择。

  第四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备选型应确保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的要求,满足运行稳定可靠,维护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备的采购、选型,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器材、设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用户有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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