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工作制度的(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会计报告与分析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报告,是指学院对内部、外部提供的反映学院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不得随意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表。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名称、地址、所属期间、送出日期、并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须经院长或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提供。

  董事长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报告按月份、年度进行编制。月度财务报告简称月报,指月度计算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简称年报,指年度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三部分:

  (1)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报表;

  (2) 会计报表附注;

  (3) 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在没有另外规定时按年编制;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仅指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及所送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报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就学期、年度的财务资料及有关的计划统计等资料对经济活动过程进行比较和分析,即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活动分析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另外还要就学院经营过程中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费用支出及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济活动分析各项指标分别由归口管理处室进行分析,财务处负责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综合编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通过经济活动分析来寻找、改进和检查问题。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为:月报为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为次年元月20日前报出。月度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顺延二个工作日,学期、年度经济活动分析顺延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按照本院制定的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和赔偿制度》等要求,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今后的校办产业如系独立法人且归属学院直接管理的,应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进行合并会计报表。本院合并会计报表有关制度待有必要时另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行电算化报表的,应设专人负责软件的操作、运用,并注意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对内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力求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内部稽核

  第四十条 学院财务处应设兼职稽核人员,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内部稽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内部稽核,分为会计凭证稽核、会计账簿稽核、会计报表稽核三类。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的稽核,是按上述规定要求来审查、复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记账凭证的正确性。

  第四十三条 会计账簿的稽核,是按上述规定要求来审查、复核账户设置的合理性和账簿登记的正确性。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的稽核,主要审查、复核应编报的报表是否齐全;格式、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指标是否与有关账簿记录资料相符;各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衔接;定额、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活动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等。

  第四十五条 内部稽核可采用复核、调查、审阅、分析、抽样等办

  法。为相互制约,防止弊端,除各类报表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稽核外,其他稽核应由财务负责人委托熟悉财务业务的会计人员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第四十六条 稽核人员对凭证、账簿、报表的稽核不得拖延。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每天复核,各类报表每月复核,各类账簿不少于每季审查一次。稽核人员对稽核的凭证、报表要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标准、

  规定及时纠正,并经常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以不断完善各项财务管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学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十九条 根据学院具体情况,会计档案分为以下四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收据存根,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备查账簿及其他账簿。

  3、会计报告类:月会计报表、年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经济活动分析、年度预算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工作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学院财务制度、支票领用登记本、财产清查底册、磁盘备份资料,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五十条 凡列为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会计档案一般应在次年3月底前全部归档。

  第五十一条 会计凭证要按月按序装订成册。会计账簿在会计年度

  终了,编报年度决算后,按规定划好双红线封账,抽出空页,按实际使用账页编写顺序页码,装订成册。其他会计资料按时序分类立卷。

  第五十二条 对土地征用及重大固定资产的买卖单据、工资名册、

  债权债务单据、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的处理、涉外会计材料及有关必要延长保管期的其他会计资料,要另行组卷。会计档案分类、编号、采用年流水法及分类流水法排列。

  第五十三条 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与利用要做到安全。按规定,财务处保存一年后,要移交给档案部门管理。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拆封,如要拆封须会同财务处一起共同拆封。重新装订,须经双方加盖印章。在不具备移交的情况下,财务处要加强管理,要有专柜存放,不得随意堆放,以免造成毁损、散失。

  第五十四条 要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附表1),详细记录

  查阅会计档案的时间、内容、单位、查阅人员姓名、介绍信号码、领导审批意见等内容。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外单位和本单位各部门需查阅时,要经学院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对保管的会计档案应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附表2)。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会计原始、记账、汇总凭证15年;

  2、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登记簿、辅助账簿、会计移资清册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3、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4、月、季财务报告3年;

  5、会计年度决算、涉外会计凭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6、学院财务制度、资产清查底册、经济活动分析及其他需保管的会计资料在不少于3年视情而定。

  7、磁盘备份资料由备份资料中需保管年份最长的资料而定。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会计档案在保管期内,因管理人员调动,应按保管清册清点,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合并或撤销,应向并入单位或主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事先应提出销毁意

  见,进行清点、编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附表3),报董事会或原主管单位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并派员监销,销毁后,有关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未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管理事宜,均按国家对高等院校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操作。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负责予以修订或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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