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31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如何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基本要求:

  固定资产业务的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做到: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岗位分离;

  (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岗位分离;

  (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岗位分离;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岗位分离。

  第六条 设备供应部负责管理本公司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道路、场地、涵洞及其不可移动的附着设备,负责对实物进行管理和办理请购、维修、改造及处置;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财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审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改造、处置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业务实施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

  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验收与款项业务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保由财务总监提出申请,经总经理进行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

  (三)一般固定资产处置由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工程部或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总经理进行审批后执行;

  (四)原值在5000万元以内的重要固定资产处置,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总经理会同董事长共同批准,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报董事会批准,上述处置均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

  第八条 审批人根据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业务各环节应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预算

  行政部和设备供应部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国家有关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应组织力量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同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董事会批准的'项目,还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严格执行请购与审批制度,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在职责权限内办理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经办部门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按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行政部及设备供应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一)外购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设备供应部及行政部、使用部

  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三)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四)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五)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公司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其编号、名称、种类、规格、来源、验收时间、所在地点、使用部门、数量、价值、使用年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固定资产卡片应一式多份,工程部或办公室、使用部门、财务部各一份。

  第十六条 财务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构建成本。

  第十七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