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2)

时间:2021-08-31

  林业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修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为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管责任。分管财务副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线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直属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办公室承担局财务归口管理职能,负责制度修订,预算编制,财务管理与核算,监督预算计划的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各业务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开支、结算、报销、绩效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财务人员对各预算单位法人负责。记账会计实行集中记账,结报会计由各预算单位确定1人。记账会计应做好各预算单位凭证审核、资金结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单位预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做好财务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工作。结报会计应做好票据、现金管理等工作,规范国库支付。结报会计原则上兼任各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应加强与财政部门、各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保障工作开展。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要求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条各业务单位应在财政规定时间内,提出下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填报项目绩效预算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初审,编制预算方案,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各直属单位预算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前须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第八条预算经批复后,各预算单位须认真执行。各线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分管业务单位的预算编制和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各预算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账户日常管理工作由结报会计负责。

  第十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细则》(绍市林〔2016〕4号)执行。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预算拨款,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按要求分项目进行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由各业务单位会同财务人员根据项目下达文件到财政或相关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其他经费,如有其他收入,各业务单位凭收款通知或收款凭证入账。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公务支出的定义及标准,严格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局本级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各直属单位根据情况按规定安排。各业务单位接待来宾,须提前1天填写《公务接待单》(见附件1),办公室根据来宾的级别、实际来访人数,按规定接待标准核定用餐额度。接待厅局级及以上来宾,各业务单位事先制定接待计划(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局本级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及分配,其他处室一般不自行采购。各直属单位自行采购。

  固定资产类物资,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14〕26号)执行。固定资产类指除土地以外,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购置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职工福利。统一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会议(培训)。各业务单位应于每年编制预算时,根据工作需要拟订下年《会议(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统一报办公室。

  主办业务单位应在举行会议(培训)前一周填写《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见附件3)。原则上不组织安排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如确需举办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协调确定。

  各类会议(培训)应在财政定点饭店进行集中采购。

  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票据、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政府采购合同、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集中统一支付的“三定点一集中”制度。公务用车报销加油费时需提供车辆号码加油清单,报销维修费时需提供维修清单等详细内容。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出市需租车时,应提前1天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见附件4),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报的,于公务活动结束后2日内(遇节假日可顺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差旅报销。工作人员至少于出差前提前1天填写《出差预算单》(见附件5),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随附。局领导根据工作安排报销,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遵照一事一单、统一报销的原则,即一项出差任务填写一张报销单,同一事项共同出差的,由一人统一报销相关费用。出差结束后,应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预算单、合法原始发票、有关文件通知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住宿、交通等支出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经费支出。除以上事项及人员、水电、通讯等经费之外,其他经费支出实行先预算后办理制度。承办人员在办理事项前填写《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见附件6),核准后办理相关开支手续。计划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按程序由办公室核准;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局长同意;2万元及以上的,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预算单上注明会议讨论日期。遇特殊情况的,口头报告并事后补办手续。

  其他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预算内容包括开展某项工作或某一公务活动所需开支的各项支出,集中报销,不能多头分散预算、分头报销。《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在报销时作原始凭证随附。经费如在项目中列支,经办人员须在发票后备注开支的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条对一些特殊支出需要编制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各业务单位提供,交财务进行结算报账。

  第二十三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13〕52号)规定执行。需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由5万元调整到2万元及以上。

第七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14〕26号)执行,额度与本制度明确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章经费报销

  第二十五条健全经费报销程序,实行联审制度。

  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审阅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报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证明,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注明会议讨论日期,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九章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绍兴市林业局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绍市林〔2014〕50号)要求,对预算、决算及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的日常监督。对不合理的报账单据,有权要求解释说明,要求退回纠正;对违反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不予报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预算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局内审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本制度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绍兴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2012年版)、《绍兴市林业局公务支出报销补充办法》(绍市林〔2015〕27号)同时废止。《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13〕52号)、《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14〕26号)中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