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

时间:2021-08-31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3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工作责任范围。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基建办

二、责任人

  承办人AB角、分管副股长、股长、主管副局长。

三、权力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其他法规。

四、工作责任范围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维修)的管理指导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方案评审、设计、投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的管理指导及预决算初审。

五、基建项目管理审批制度

  (一)项目立项

  根据教育长期发展规划及学校特色发展规划,结合轻重缓急,建立基建维修项目库,只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备选立项。

  (二)项目设计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设计初步图纸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采购

  学校基本建设估算在10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批文和施工图纸经批准后,进入政府采购流程。项目预算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核定。由局纪检监察、计财、审计、基建办监督签订合同采购。

  (四)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过程中,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验收标准督查检查。

  (五)竣工验收和决算

  项目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须有主管部门参入。项目决算必须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股务会制度。股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股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受理的。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核通过的。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项目不按规定立项和招标,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或挂靠施工企业,或以围标方式不正当地取得中标权,在政府采购中以低价恶意中标,然后施工过程中以各种不正当方式提高造价。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成伪劣工程。

  (四)收受施工方贿赂,不按招标文件验收。

九、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各种规定中的立项和招标规定实行,一经发现,责令建设单位停止项目实施,补办手续,同时要求写出情况说明报主管部门。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采购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公司仔细核查投标单位资质,杜绝挂靠,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要求评委仔细审查,避免围标或恶意低价中标。

  (三)较大型的基建维修项目,严格要求实行项目监理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加强责任意识宣传,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项目。

  (四)加强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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