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绩效工资制度(2)

时间:2021-08-31

  八、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不得在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参照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深纪发〔2002〕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机关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补贴、加班费制度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纪发〔2004〕23号)等规定,确保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

  2016关于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范本【2】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实施范围:市直事业单位(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下同)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二、调整规范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现聘岗位对应的标准(表一)执行。在职人员原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高于本方案标准的,暂不调整。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完成情况对应的标准(表二)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办法

  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两部分构成。其中,事业单位本年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工作人员1月份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乘 12核定;事业单位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乘3除7再加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核定。

  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当年的第一季度前由单位填写《毕节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表》 (表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由单位在当年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前填写《毕节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审批表》(表四),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四、经费保障问题

  调整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经批准,既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又有管理岗位等级的“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享受工资待遇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二)首聘期内,所聘岗位等级低于首聘前岗位等级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首聘前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按首聘前岗位的最低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按省、市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补贴、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同意对突出贡献人员发放的奖金和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对在职人员年人均补贴(不含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以及规定的改革性补贴,下同)超过核定绩效工资的部分,按原有资金渠道,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五)离休人员补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机关规范后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省老干通〔2009〕5号)规定执行。

  (六)首聘期内在同一岗位系列高职低聘的人员退休后,退休人员补贴按首聘前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按首聘前岗位的最低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七)退休时所聘岗位等级低于2006年工改时按工作年限对应岗位等级套改工资或增加退休费的人员,按享受工资待遇或增加退休费的岗位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其中,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助理级或中级对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补贴标准执行。

  (八) 实施绩效工资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 号)、《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8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通〔2011〕417号)的规定执行。

  (九)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300元执行。

  (十)此次调整后的津贴补贴增资额不列入住房增量补贴计算基数,待下一步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切实把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严肃纪律。在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中,市级纪委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审批和兑现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查阅职工档案,如实填报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表册。本次增资部分,从2014年11月起列入工资统发,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补发金额根据市财政状况逐步兑现。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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