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制度(2)

时间:2021-08-31

  第十条 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本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公司会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一条 考评与辅导。

  (1)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①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②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③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④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⑤制订政策的执行结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销。 (2)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

  ①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③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④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⑤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⑦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⑨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公司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的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皆经由公司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