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预算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31

行政事业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那么,下面是小编特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事业预算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事业预算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赣财预字[xxx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与xx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经费中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大型修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维修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大型会议是按省财政厅赣财行字[xxx0]第114号文件规定的一类会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以上项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和财政业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把关。

  (三)合理排序原则。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顺序,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财政局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财政局项目库和主管部门项目库。

  主管部门项目库,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设计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局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主管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主管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主管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xx市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条 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与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六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批复。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关于政策采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