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固定资产借用、调剂

  第十六条对局系统内部机关处室、事业单位2009年12月31日以前相互借用的固定资产,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约定借用期限。借用期满需续借的,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续办借用手续,并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资产借用手续需报局办公室备案。对借出资产的单位,原则上1年内不得购置同类型资产(市局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急情况除外)。

  机关处室借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局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对局系统内部机关处室、事业单位2010年1月1日以后相互借用的固定资产(房产、汽车除外),由相关单位协商,经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室核实,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或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第十八条对局系统内部借用的房产、汽车只办理借用手续,不作产权移交。

  第十九条因办公地点调整,对建筑物附属资产(如空调)等不方便移动或移动成本较高的资产,经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室核实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可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第二十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剂,被调剂单位与调剂单位及时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第二十一条对出租、出借给局系统外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严格遵照《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资规字[2010]7号)执行。根据“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由借出单位按期收回,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监督。未经局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捐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在局机关内部或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人员调动(退休)需借用或转移固定资产的`,统一报局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完成资产交接者,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退休手续。各单位负责人应配合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局系统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机动车辆(船)的处置,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处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项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于每年6月、10月底前集中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处置(报废、核销、鉴证)明细表》(附件3),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审批。局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5)。对超出主管部门处置审批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附件4),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理。各单位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出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填写相关报表后,交局办公室统一处理。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调账。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物资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信息作相应的调整。

  (五)备案。资产处理结束后,局办公室应于资产处理结束次月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6)及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有关资产信息。

  第二十六条报废资产处置。各单位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附件7),上报局办公室,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由局办公室组织审核拟定处置方案,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按规定进行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收入可先进入单位基本账户,扣除资产处置的费用及税后10日内,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将税后资金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局系统各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及时在固定资产实物账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在办公自动化“资产管理”)中进行录入、修改、变更、注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名单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局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处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附件7)、《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附件八),局系统各单位的各种固定资产报表,必须与财务价值账核对相符,财务人员签字后才能报出。

  第三十一条对于局系统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完工后要对实际耗用工料进行清理核算,基建完工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严禁已交付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入账。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保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局系统各单位法人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其所属、使用的固定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固定资产管理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遗失、毁损的;

  (二)不如实登记固定资产、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局系统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机关、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挂靠我局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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