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房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机房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电脑及通信设备是网络的关键设备,由专人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不得更换配置、外借,更不能挪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制定IP地址分配表和中心内部线路的布局图,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网络接口。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第八章 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我局网络设施及信息安全等有关的灾害。指导思想是确保局机关有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工作原则: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发挥优势、保障安全。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局机关政府内网和外网(互联网)上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置措施。处置的基本措施分灾害发生前与灾害发生后两种情况
(一)灾害发生前,局办公室要预先对灾害预警预报体系进行建设,开展灾害调查,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建设日常监测预与预警网络,及时处理灾害讯情信息。加强灾害险情巡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灾害重点部位的监测和防范,发现有不良险情时,要及时处理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生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属于大型灾害的,在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市计算机信息中心报告。
(二)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立即将灾情向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第三十三条 处置程序。
(一)发现情况
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严格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巡查,以保障最先发现灾害并及时处置此突发性事件。
(二)预案启动
一旦灾害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
(三)应急处置方法
在灾害发生时,首先应区分灾害发生是否为自然灾害与人为破坏两种情况,根据这两种情况把应急处置方法分为两个流程。
流程一:自然灾害时,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保障数据的安全,然后是设备安全。具体方法包括:硬盘的拔出与保存,设备的断电与拆卸、搬迁等。
流程二:当人为或病毒破坏的灾害发生时,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判断破坏的来源与性质,断开影响安全与稳定的信息网络设备,断开与破坏来源的网络物理连接,跟踪并锁定破坏来源的IP或其它网络用户信息,修复被破坏的信息,恢复信息系统。按照灾害发生的性质分别采用以下方案:
1、病毒传播:针对这种现象,要及时断开传播源,判断病毒的性质、采用的端口,然后关闭相应的端口,在网上公布病毒攻击信息以及防御方法。
2、入侵:对于网络入侵,首先要判断入侵的来源,区分外网与内网。入侵来自外网的,定位入侵的IP地址,关闭入侵的端口,限制入侵的IP地址的访问,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断开网络连接的方法。入侵来自内网的,查清入侵来源,如IP地址、上网账号等信息,同时断开对应的交换机端口,然后针对入侵方法更新入侵检测设备。
3、信息被篡改:这种情况一经发现马上断开相应的信息上网链接,并尽快恢复。
4、网络故障:一旦发现,根据相应工作流程尽快排除。
5、其它没有列出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灾害,可根据总的安全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做好相应处理,不能处理的可以请示相关的专业人员。
(四)情况报告
灾害发生时,一方面按照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处置,并向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在大型灾害发生时或上级领导通知的特殊时间内发生的灾害,要同时向市计算机信息中心汇报。中、小型级别的灾害,可以只向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的级别,灾害造成的后果,应急处置的过程、结果,灾害结束的时间,以后如何防范类似灾害发生的建议与方案等。
(五)发布预警
灾害发生时,可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适当地发布预警,特别是一些在其它地方已经出现,或在安全相关网站发布了预警而我局网络还没有出现相应的灾害,除了在技术上进行防范以外,还应当向网络信息用户发布预警,直至灾害警报解除。
(六)预案终止
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预案终止。
第九章 责任查处
第三十四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政府信息网络稳定与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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