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性研究论文

时间:2021-08-31

新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性研究论文

  新自由主义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坚持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认为个人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分析和处理一切当代政治哲学问题的出发点。新自由主义关注个人权利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和诺齐克都坚持权利优先性的观点,但两者的权利内涵不同:罗尔斯认为最重要的权利是事实上平等的权利;而在诺齐克看来,最重要的是自我持有权利。罗尔斯的重点在于权利优先于功利,而诺齐克的重点在于权利优先于权力。

  一、权利优先性的内涵

  新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权利具有优先性。罗尔斯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成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权利具有优先性,首先是权利不受任何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反对功利主义为了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牺牲少数人权利,认为每个人的权利都神圣不可侵犯。第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每个人都不可以为了他人或国家而牺牲自己的权利,不能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第三,个人是独立的主体,拥有自由而平等的权利,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能力,必须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追求自己的善,并且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四,个人权利是天赋的,超越功利、权力与善,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先性。新自由主义以个人权利作为解决一切政治哲学问题的出发点。罗尔斯以个人权利为核心来建构正义两个原则,并且认为个人权利优先于善,将个人权利置于各种善观念之上;诺齐克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认为权利是一种边际约束,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是通过持有正义三原则即获取正义、转让正义和矫正正义来实现的,其实质是保护上层资产阶级的权利。

  龚群教授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指出:“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的权利概念的内涵就是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笔者认为权利的内涵如下: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个人,而非集体,是个人的权利,作为个人应享有的资格。第二,就权利的优先性而言,在权利内部:自由权优先于平等权;权利外部:权利优先于功利、权力和善。第三,权利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他人和国家都不得侵犯,旨在反对功利主义的权利观,即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牺牲少数人的权利的观点,将自由主义以功利为最终目的的功利主义转变为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新自由主义,使个人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地位。 罗尔斯和诺齐克都主张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罗尔斯的个人权利优先性建立在反对功利主义基础之上,试图通过正义原则保护个人权利,他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优先于功利,权利优先于善;而诺齐克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是建立在国家不得侵犯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的,他认为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个人和国家都不得侵犯,权利是一种边际约束,是他人和国家行为的道德界限。

  二、权利优先于功利

  在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看来,在一个作为公平正义的社会里,个人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原则必须建立在个人一致同意的契约基础之上,而非政府推行的功利主义原则。古典功利主义原则注重社会总功利,重视社会的有效管理,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不对个人的特殊性做出严格区分,常常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对少数人或最不利者权利的侵犯;而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的契约论旨在保护每个人的权利,特别是最不利者的权利。“在许多哲学家看来,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的总的增长的欲望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在古典功利主义看来,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是首位的,个人的权利是次要的,个人权利是满足社会总福利的手段,当个人权利增进社会福利总量时,社会才是正义的。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总福利具有最高价值,为了实现它,侵犯个人的权利是正义的。功利主义不注重权利主体的差异性,为实现社会最大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原则是错误的,任何个人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特别是最不利者。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个人权利受到正义原则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为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牺牲自己的个人权利。罗尔斯试图通过正义原则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用正义原则取代功利主义原则,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权利优先于社会总福利。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里,个人的权利是受在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正义原则所保护的。

  三、权利优先于权力

  新自由主义者诺齐克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出发,认为个人权利具有优先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认为罗尔斯通过国家的再分配,提高最不利者的待遇,保证最不利者的权利的实现是非正义的,因为通过国家再分配会牺牲部分最有利者的利益。诺齐克从国家的形成、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功能和理想的政治国家乌托邦三个方而阐述了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诺齐克以保护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起点,论证了国家的产生过程:他认为在自然状态里,人人拥有自由、生命和财产权。个人维护自身权利时,会损害他人的权利,导致他人索取赔偿和报复行动。这就需要请求他人帮助,寻求相互保护,形成简单的社团。多个社团之间相互竞争,产生一个具有地域影响力的支配性的社团。这样的支配性社团还不能成为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的形成要件是:第一,拥有在一地区行使强力垄断权;第二,对此地区的所有人提供保护。支配性社团发展成为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强力垄断权,排除了私人之间的索取赔偿和寻求报复,但只为购买的人提供保护,向超弱意义国家过渡;超弱意义的国家行使强力垄断权,禁比“独立者”强行权利,必须进行赔偿,赔偿的内容是对其提供保护。这样,超弱意义的国家不仅拥有全国范围内的强力垄断权,而且对所有人提供保护,转变为最弱意义的国家。国家权力的形成经历从简单的`保护性社团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一超弱意义的国家一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发展过程,使个人权利的保护从少数人一多数人一所有人进一步发展,最弱意义的国家的本质是对所有个人的权利提供保护。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必须限制国家功能,使其功能局限于保护所有公民免于欺诈、暴力、盗窃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超过此功能,则会侵犯个人权利。所以诺齐克反对国家再分配,认为侵犯个人权利,主张保护个人的持有权利,认为原始获取是正义的、财产转让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是合法正义的,那么,个人的持有权利就是正义的;如果财产来源于欺诈、盗窃等则必须予以矫正,称为矫正的正义。通过获取正义、转让正义和矫正正义三原则保护了个人持有的权利。和罗尔斯的权利相比,诺齐克的权利遵循历史原则,注重持有权利的正义;罗尔斯的权利遵循的是即时原则,注重的是分配结果,要保证最不利者获利。最后,诺齐克指出,最弱意义的国家等同于乌托邦。诺齐克认为,人是复杂的,有各种欲望和冲动,因此,乌托邦应是多元的,满足各种不同的人的理想、价值和激情的实现。为了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诺齐克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增设了共同体即乌托邦。在共同体内,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生活,去实现各种善。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乌托邦理想强加于他人。国家成为各种乌托邦形成的乌托邦框架,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个人各种善和价值的实现,从而维护了个人的尊严。所以,在诺齐克看来,权利是一种道德边界约束,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从国家的起源、履行保护个人持有权利的职能,乃至个人理想的实现的乌托邦,都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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