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2)

时间:2021-08-31

三、响应和处置

  (一)响应

  各村(居)、场镇各部门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污染迹象,应立即向镇环保局办公室报告,镇及时开展先期处臵工作。

  (二)处臵

  1、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镇政府值班人员要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迅速核实情况。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区级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后续报告。

  2、快速到现场

  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应急工作,并视情况宣布启动本预案,并立即向区环保局、区疾控中心报告,请求派专家、技术人员到双龙勘查。镇相关工作人员在30分钟内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现场控制

  镇工作人员达现场后,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配合派出所、安监办等控制现场,同时划定紧急隔离区线、设臵警告标志,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

  4、现场调查

  区专家、技术人员到双龙后,在我镇工作人员配合下,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影响程度等。

  5、现场报告

  镇领导小组就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臵情况,及时报告区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卫生疾控中,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部署下一步工作。

  6 、污染处臵

  区专家、科技人员根据现场调查,向应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污染处臵方案和救援方案。并迅速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

  7、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区专家、科技人员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的建议,由镇领导小组发布警报决定。

  8、加强舆论引导

  镇环保办应与镇宣传办沟通协调,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沟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9、污染警报解除

  污染警报解除由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根据监测数据报区环保局疾控中心同意后发布。

  (三)后期处臵

  1、善后处臵

  事故结束后, 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亲赴灾地,慰问受灾群众,妥善安臵灾后重建工作及群众财产损失情况统计,制定补偿标准。财政所采购充足的生活劳保物资,保证灾民的生计。

  2、调查取证

  镇环保办公室全程详细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资料,科学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涉案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3、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归纳、整理,形成总结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建设

  镇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臵饮用水源突发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由镇环保部门、安监办、综治办等相关人员组成。各应急成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臵任务。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

  (二)交通运输保障

  本镇备有小型长安车1辆、安全应急车2辆,用于应急物资运输和伤员的运输,并根据交通道路状况提请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输车辆拉得出用得上。

  (三)医疗卫生保障

  与镇卫生院建立伤员求助机制,确保医疗救治、医药物资的渠道通畅。

  (四)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的性质,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秩序。事发的村(居)委要动员、组织群众,协助做好应急治安的保障工作。

  (五)物资保障

  有关于应急处臵饮用水源污染环境事件所必要的生活、抢险物资的专用款项。

  (六)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难以控制时,动员社会公众自愿者援助救灾。

  (七)技术储备与保障

  当技术人员、设备短缺时,提区环保局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科技人员。

  (八)培训和演习

  按安全和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镇环保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为应急处理做好人员贮备工作。

五、责任与奖惩

  (一)行政责任和奖励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臵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臵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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