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报告(3)

时间:2021-08-31

企业自查报告 篇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公里规定》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确保我院员工的生命财产和科研、生产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现将我院消防安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我院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积极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办公室在我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各科室应结合本科室的实际负责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我院应当遵循我院规则。

  第一、消防安全管理

  办公室负责院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科室开展消防安全,对院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联系专门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拟订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及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

  我院消防管理部门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指导各科室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汇总各科室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书面报

  告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办公室提出举行重大活动及房屋扩建、装潢、装修进行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双方应订立有关消防安全内容的合同和协议,确保人员聚集场所和施工现场安全。

  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填写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登记表送办公室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实行严格管理,如药品仓库、电房及其他认为重要的部位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重点部位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重点消防部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逐级责任制,填写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登记表送办公室备案。

  第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和火灾隐患整改

  1、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水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医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控制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

  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0、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各科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医院安全部门、宣传部门等单位应当通过黑板报、张贴画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各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内培训。

  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年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的资料档案。

  各科室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对消防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办公室负责对医院的重点消防部门落实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对各科室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指导和协助演练。

  总之,加强消防防范意识是自我防护工作,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成为我院的重要课题。而事实上,一切悲剧在发生前,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而表现出种种迹象,只要我们平时把各项防护措施落到实处,火灾事故是可以做到有效遏制和避免的。

企业自查报告 篇8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主要采用比较传统的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要功能的运作模式。所以,“营改增”试点几乎会全面影响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收益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运输车辆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这对处于扩张期、需要大规模投资的物流企业来说,收益尤为明显。

  有些物流企业需要采购由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运输服务和其他方面的物流服务,比如仓储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通过影响企业不同决策的成本,影响企业的采购决策。

  提供车辆运输服务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体现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决策成本计量的核算方式不同。

  例如:位于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C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运输供应商S1、S2分别位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假设20xx年1月两家供应商均向C公司提供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的运输服务,那么:对于S1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为:

  100+100×11%=100+11=111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成本,11万元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S2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金额为:

  100+100÷(1-3%)×3%=103.09万元在此情形下,实际支付的103.09万元都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即两个供应商对C公司 的报价分别是111万元和103.09万元。从表面上看,S2供应商的报价更低,但由于增值税抵税的核算方式,实际上选择S1供应商更有优势,只是需要C公司预支待抵扣的增值税款而已,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现金持有政策做出抉择。

  提供仓储服务的税务筹划

  财税〔20xx〕111号文件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仓储服务定义为:“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两类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库出租合同。

  两项业务都属于仓储服务,但是仓库出租同时又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营改增”试点并没有将不动产出租纳入试点范围,即其仍然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试点地区一物流企业D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的仓库出租给其他企业,拟收取价税合计200万元。

  如果选择按照仓储业务缴纳增值税,则D企业实际能得到200-200÷(1+6%)×0.06=200-11.32=188.68万元。

  如果选择按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则实际能得到200-200×5%=190万元。

  显然选择缴纳营业税对D企业更有利。针对仓储服务进行税收筹划要提防筹划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情况下,仓储业务负有更大责任,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准确筹划。

  租赁物流设备(动产)的税务筹划

  此类筹划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动产租赁业务,财税〔20xx〕111号文件称之为“跨年度租赁”:即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签订合同的日期对企业承担的税负具有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如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E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20xx年1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3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万元(平均每年10万元)。

  如果一次性签订3年的合同,则按照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E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30×5%=1.5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1.5=28.5万元。

  如果每年签订一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为试点开始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

  如E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则20xx年缴纳营业税额=10×5%=0.5万元;20xx年、20xx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3%=0.58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0.5-0.58=28.92万元。

  如E企业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则20xx年缴纳营业税额不变;20xx年、20xx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17%)×17%=2.91万元;没有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实际得到30-0.5-2.91=26.59万元。

  三种情况比较,发现按照选择简易方法对E企业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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