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意向协议书(2)

时间:2021-08-31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协议

  发包单位(全称):新宇(泉州)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则,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泉州市新天地·城市广场”(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为准)建筑工程直接委托给乙方承包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如下补充合同,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新天地·城市广场

  2、 工程地点:泉州市鲤城区笋江路

  3、 工程规模:43层住宅楼9座,(不包括地下室两层)分期施工,第一期9.3万平米, 第二期 万平方米,合计总 面积约37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室2层,面积约20万平方

  米,以审毕的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其中第一期9.3万平米(含地下室3万平米)

  4、 结构形式:框构结构

  5、 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15亿元(以实际结算造价为准)

  6、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承包范围:基础桩基、基坑支护、地下室防水、土建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如消防项

  目当地消防队控制、乙方收取配合费)地下室人防通风系统、总体工程(含小区道路、围墙)等。

  四、工程质量:按国家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达到合格标

  准。若要求达到市优良工程,甲方给予工程总造价的%奖励。

  五、工期:

  1、总工期为日历天。

  2、开工时间:正式开工时间以有关建委下达开工施工通知书之日计算。(乙方在两个月内以甲方通知进场为准)

  六、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

  1、工程预算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为依据,按照福建省及泉州市2005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标准(下浮3%)及政府有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结算、并给予一定税前造价优惠。

  2、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①钢筋、水泥等材料按照施工期间同期《福建省工程造价信息》泉州地区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②其他建筑材料按施工期间《福建省工程造价信息》中泉州地区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 ③没有信息指导价的材料按双方市场询价上浮10%作为该材料的采报费价格编入结算。

  3、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七、工程款支付方法:

  1、本工程为垫款工程,没有预付款。

  2、第一期乙方垫款施工从基础桩基、地下室(约3万平米)以上6层结付85%.其后每6层结算

  主体工程款竣工验收后,按总工程款10%。另工程总款的5%按施工合同约定。

  3、乙方每月25日前申报工程量,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核定并支付工程款。(注:装饰及其他项目以此比例叠加并入计算)

  4、工程完工,外墙落架三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

  5、乙方在验收合格30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应在60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甲方默认乙方送审的工程结算造价。甲方决算审核完毕并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完整内业资料7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95%,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的保修金,保修期按国家规定,保修期满后10天一次性付清。

  八、违约责任

  ①乙方无法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应赔偿逾期违约金每天按人民币5000元付给甲方。

  ②由于甲方无法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以及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工期顺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于工程中途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向甲方应予索赔,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索赔款,同时甲方还应按工程造价的3%赔偿违约金。

  九、特别约定

  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待工程竣工验收

  后解除并退还,(已签订正式合同在二个月内乙方进场施工,如甲方不能在三个月内安排乙方进场施工否则乙方甲方无条件将乙方履约保函------人民币退还,并还继续由乙方进场施工)。

  十以上条款为暂定稿最终以双方签订与约定条款为准

  发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承包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泉州 日

篇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意向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彰武市金科大厦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协议并形成如下条款,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结构类型:

  4、建筑面积

  5、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以正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数额为准。

  6、施工场地条件:2014年6月 日之前应完成“三通一平”,其中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水源,乙方配备供应施工用水机具,施工道路由乙方负责,公共道路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施工用电及一级箱到现场,施工中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量支付水电费。

  7、工期,合同工期为2.5年,开工日期2014年6月 日至2016年10月31日,总工期为 天。

  8、工程质量:合格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范围:全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桩、土方、土建、给排水、暖通、电照等,下列项目: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分包项目,乙方负责预埋、预留等内容。配合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界限。

  a、基础土方工程的挖土、外运、回填在本合同内土方外运回填,运距据实签证为准。

  b、桩基另行分包。

  c、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项目另行分包。

  2、甲方要求:本工程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再行转包和分包主体工程,并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付款方式:

  l、乙方收到工程款同时提供正式收款发票

  乙方垫资施工至 (住宅)、(办公)、(商业)等单体地上每局部五层拨付一次,乙方上报已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支付己完工程量的75%,如果甲方没有审核完毕,参照乙方上报工程量计算为依据拨付。

  2、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与30日内结算完,甲方向乙方拨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工程款。

  3、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国家规定合同保修范围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期满与十五日内支付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

  4、甲乙双方竣工计算期限,待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书次日算起2个月内审计完毕,结算中双方如有争议必须通过当地造价

  部门裁定。

  四、结算方式:

  1、工程造价土建安装工程造价按辽宁省08年定额,三类工程取费,作为甲乙双方工程结算造价。

  2、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辽宁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相关定额、相关费用标准编制施工图结算,认价以外的工程材料价格以同期《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地方工程造价信息为主,造价信息没有包含及甲方指定设备、材料价格采用经甲方确认市场价格调整,机械费、人工费、措施费项目按定额规定计算,并按相关文件调整执行。

  3、采购价格认定:采用造价信息价格的材料以同期信息价格为调差依据,采用市场价格的双方认定价格为调差依据,进度逾期未完成的工程材料价格认定方法:工程逾期未完成的工程材料价格认定方法:工程逾期因乙方原因材料价格下降时,以逾期的材料价格为调价依据,材料上涨时,以批准的工程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的价格为调差依据,工程逾期因甲方原因材料价格下降时,以批准的工程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的价格为调差依据,材料上涨时,按同期材料价格调差依据。

  五、工程设计变更:

  l、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按照合同明确的范围,以书面形式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现场签证,凡属于工程计划(或变更)范畴的工作内容,按计划(或变更)要求施工,凡施工现场需签证的工程洽商或工程变更和涉及工程项目增加的必须由甲方、监理和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乙方必须将现场签证原件汇总编辑成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由

  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方法执行。

  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发生后一个月内因乙方责任不办理签字手续,将不增加价款调整。

  六、工程管理:

  l、乙方现场临时设施:各分项加工场地,设备、料场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不得影响外网管线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工程施工。

  2、工程竣工后(以质检站验收日期为准)90日内,乙方按照《城建档案移交目录》的标准向甲方提供3份完整的竣工资料(档案馆、甲、乙方)同时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所有相关资料。

  3、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制订工程材料和对材料进行认价,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及质量标准采购工程材料。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由甲方驻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认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甲方应在1个月内结算完毕并支付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工程款。

  3、乙方不按约定工期竣工,不按时交付工程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如因乙方施工力量不足严重拖延工期,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撤场,解除本协议并承担因延期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意向书为工程结算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本意向书与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不同,以正式建设施工合同为准。

  九、未经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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