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承诺书(2)

时间:2021-08-31

单位承诺书 篇6

  我单位(单位名称) 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有序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好的遵守国家及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预防、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

  一、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二、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检查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对所有施工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严禁上岗。

  三、施工现场实行总包单位责任制,各分包单位要接受总包责任制单位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双方要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并严格执行责任书的内容。

  四、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资料,楼内施工不准设仓库。

  五、不在建筑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可燃天然气容器等,按其性质设置专用仓库分类存放。

  六、在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在建筑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要及时消除。

  七、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对重点工种电气焊、防火作业等人员施工作业用火是应当经总承包单位消防责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签订责任书。在领取用火证后,应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作业完毕经全面检查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八、对使用聚苯乙烯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在签订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加强管理,严禁发生冒烟事故。

  九、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十、要加强宿舍管理,宿舍内严禁卧床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饭煲、热得快、电褥子等电热器具。建设工程内严禁设置宿舍。

  十一、要保证施工现场内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不再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十二、分包单位要教育本单位人员,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现场发现的火险隐患及违章行为要接受总承包方的处罚。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保证,我单位将信守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单位将承担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分包单位的盖章、签字:

  注:本消防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自签订单位和分包单位各存一份。

  年 月 日

单位承诺书 篇7

  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xx〕168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

  (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五、本企业在省、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宿迁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暂行)》(宿政办发〔20xx〕171号)规定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