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油应急预案(6)

时间:2021-08-31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建立的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应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7.4预测系统

  省应急指挥中心、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要完善、开发溢油应急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分析与预测等科技手段,预测溢油污染影响的范围和污染程度,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信息及时报送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8.新闻发布

  山东省近岸海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负责。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发布,并与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信息协调一致。

  8.1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新闻发言人制度,当辖区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省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或山东海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对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报道应及时、客观、准确。

  新闻发言人可指定有关单位、人员、应急力量接受现场采访。

  8.2新闻发布内容

  新闻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溢油性质、主要污染物及其规模、数量(浓度);污染源情况、污染危害状况;现场情况,包括现场气象、水文情况,周围敏感资源情况;溢油飘移预测、溢油影响跟踪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救护、安置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行动效果;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等。

  8.3新闻发布形式

  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1)召开新闻发布会(2)接受采访(3)现场报道(4)热线电话(5)网上访谈

  8.4新闻报道

  经省应急指挥中心同意,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可由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报道要及时、客观、准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促进事故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9.后续处置工作

  9.1善后工作

  (1)疏散人员的善后。疏散人员的回迁、安置等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溢油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与无害化处理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负责。(3)沉船、沉物打捞。溢油应急处置需要进行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由海事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其他各专业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协助。(4)环境恢复。当受溢油污染损害的场所,如旅游区、海水浴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消除污染影响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应急反应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9.2索赔工作

  (1)应急处置行动费用

  应急处置行动费用的索赔工作由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向事故责任方提出。

  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采取应急处置行动期间所有的相关记录和材料,对应急处置行动产生的费用,以及为防止污染损害扩大采取预防措施而产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提出索赔请求。

  (2)污染损害赔偿

  溢油污染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由受损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方提出。

  (3)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溢油应急处置费用及污染损害赔偿费用索赔的协调工作。

  10.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价,对应急处置行动提出改进建议,为修订预案或对今后实施预案提供借鉴。

  11.宣传、培训和演练

  11.1宣传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组织编制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宣传资料,通过媒体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溢油应急有关知识宣传工作。

  11.2培训

  (1)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知识和处置决策培训。(2)有关应急队伍、装卸石油的港口、码头和装卸站的应急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参加应急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3)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溢油应急处置预案的培训工作。

  11.3演习

  (1)省应急指挥中心、各专业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不定期举行溢油应急处置应急演习或模拟演练,以保证各级溢油应急处置预案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提高实战能力。(2)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海上石油设施、有关石化企业,应在其所在地的市级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溢油应急处置演习。

  12.预案管理和修订

  (1)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2)沿海各设区的市及相关专业部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修订,由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13.奖励与责任追究

  13.1奖励

  (1)对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应急指挥中心报请省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对在应急行动中牺牲或致伤残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或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13.2责任追究

  对故意推诿、拖延,不服从溢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新闻报道规定的责任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由应急指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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