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油应急预案(5)

时间:2021-08-31

  6.应急保障

  6.1应急设备保障

  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应根据省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结合各辖区海上溢油污染风险编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溢油应急设备库。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设备库所属设备,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国家有关部门投资在全省沿海有关地市投资建设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所属设备的调用,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

  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海上石油设施、有关石化企业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溢油应急设备。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其他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溢油应急设备资源,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6.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反应行动。沿海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社会力量和物资参与应急反应行动,并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分配。

  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所属溢油应急队伍或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国家有关部门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遣。

  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海上石油设施、有关石化企业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遣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溢油应急队伍,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遣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参加溢油应急行动的应急队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6.3医疗卫生保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救护与医疗机制,并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对在溢油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受到污染危害或伤亡的船员、作业人员、群众,以及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等,实施医疗救助。

  6.4后勤(物资与交通运输)保障

  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负责,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承担。

  沿海设区的市政府应建立必要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使用。

  应急人员的.生活物资及住宿等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解决。交通船舶、车辆由当地交通部门协调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由调用单位负责登记。

  6.5通信保障

  应急处置行动中,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省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通讯设备和通讯渠道,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畅通。

  6.6资金保障

  (1)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限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国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协调解决。(2)在组织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用于垫付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时,由省政府提供启动资金。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溢油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3)各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挥人员的培训,以及举办应急演习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相关专业部门应急预案指挥人员的培训,以及举办应急演习所需的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

  6.7技术保障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建省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法律、保险等方面的咨询。专家咨询组由环保、海事、溢油清除、化学品防护救助、航运、救捞、海洋、气象、水产、生态、医疗卫生、消防、旅游、通信、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设区的市溢油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各辖区实际需求,建立必要的专家咨询组,为污染应急提供决策支持,并将专家组名单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6.8人员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做好溢油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队伍应配备应急行动安全防护用具,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如果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疏散相关区域居民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请求。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负责拟定疏散计划,组织居民疏散。

  7.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应急通信系统、监视与监测系统、信息支持系统、预测系统等组成。

  7.1应急通信系统

  海上溢油事件的报告、报警和通报以及有关信息的传输,应按照相关部门职责,通过水上搜救、海岸电台、海洋部门等专用通信系统进行。

  7.2监视与监测系统

  溢油事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由船舶监视监测、陆上监视监测、航空监视检测、卫星遥感监视监测等监视监测手段组成。各级政府、有关专业部门的监视监测系统均应为应急处置行动服务,并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提供相关监视监测信息。

  7.3信息支持系统

  (1)应急反应资源数据库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应建立溢油应急处置资源数据库,包括应急力量、应急设备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以备应急行动时查询调用。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建立的应急反应资源数据库应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2)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应建立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以查询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环境敏感资源及其敏感性,确定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