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查报告

时间:2021-08-31

【必备】个人自查报告集合7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人自查报告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个人自查报告 篇1

  很荣幸能和大家一起参加这个“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民主生活会议。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在国际国内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应该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党的思想建设的核心内容.因为只有对党员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才能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发展,才能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彻底肃清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才能克服和消除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

  根据会议安排部署,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我找到了自身差距,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

  一、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中国共产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围绕公安机关“五条禁令”、“五个严禁”进

  行对照检查、以及新时期党员的突出问题和表现,我个人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够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虽然平时较为注意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特别是有关公安机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学的不够全面,不适应当前法制制度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业务能力不够强,工作标准不够高,存有畏难发愁的思想。对业务的协调工作,缺乏大胆负责,敢于碰硬的勇气,对碰到的业务协调问题,好办的就多办,难办的不愿多涉及,不愿过多的得罪人,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降低了工作标准。

  (三)自身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自己能够自觉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注意廉政建设,但仔细检查起来,在作风建设上海存在有不严谨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由于我是从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党员干部职工,认为在部队受到党的教育培养,自己不会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任何问题,所以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过于盲目自信,觉得一切腐败的东西都离自己很远,没有心要学习这些制度。有时候,自己不能集中精神学习,在遇到困难的地方,总是浅尝辄止、一知半解。通过学习,通过反思,借鉴教训,是我认识到这种轻视学习的做法,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会因为没有自觉地增强抵御腐败病毒的免疫力,在物殊条件下往往由于一念之差犯下错误,并且因对制度的许多规定不是很了解,在最终也会违纪违法。

  三、下一步整改措施

  通过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使我知道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看到了哪些是不能碰的“高压线”,决心摒弃“小节无害,自我迁就”、“小事难免论”等错误认识,却是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廉政的长城,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明白了维护群众利益就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一)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主要学习方式、系统,全面地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安机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树立工作的高标准,大胆负责,敢于硬碰,坚持原则,使本职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工作需求。用心的思维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观念的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要求。

  (四)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廉洁自律。时刻牢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要“拒腐蚀、永不沾”,牢记党的宗旨,认真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廉洁自律,严格要求。

个人自查报告 篇2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