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时间:2021-08-31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需要从用工主体和被用工人双方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律劳动关系。且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某主张黄某某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杨某某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来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外在显征来看,xx公司未曾对黄某某发放工作证、工作服等。从内在特征来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实质性管理。黄某某系由傅某某招用,xx公司未对黄某某进行管理,未向黄某某直接发放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因此,黄某某与xx公司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

  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到了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公司;一个是劳动者,即实际付出劳力或脑力的工作者;一个是用工单位,即具体用工且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公司。前两个主体是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是用工单位,可能就不是很常见,毕竟这只出现在劳务派遣中。接下来小编带您具体探讨一下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具体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

  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是在实际的用工者,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却不属于用工单位,工资薪酬也不是由用工单位支付。这就需要各位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看清楚,自己所签订的究竟是一份怎样性质的合同,对后期自身利益的维护会有很大帮助。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