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协议书参考(3)

时间:2021-08-31

篇四:淘宝网供货协议

  淘宝网供货协议

  1. 淘宝网免费为供货商提供供货系统,供货商所发布的每一件商品必

  须真实存在;

  2. 供货商可以是实体厂商;厂家地区代理商;个体经营者,供货商必

  须上传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可以上传本人身份证);

  3. 供货商所发布产品必须认真填写该产品的实际重量,以便于购物者

  选购时可以实时的计算出物流费用;体积为6立方分米重量不足1千克的属于轻泡货,必需填写体积;

  4. 对于供货商发布的产品我们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删除,或作价格

  以外的修改,对于质量不过硬或对产品存疑惑时我们有权删除产品;

  5. 成功申请为供货商以后,如果不尽快发布产品的,我们将会取消供

  货商的供货资格,并删除供货商的免费供货企业网站;供货商所发布产品多次被消费者退货将取消供货商的供货资格;

  6. 所有供货商供货需承担送货到我们运营点的费用(100千克以上大货

  重货我们可派人上门组织货并通知物流商到供货商处取货);

  7. 只要您使用我们的系统发布产品,就说明您同意您发布的产品无条

  件提供20天内退换货。如果您的产品不提供退换货保证,必须在商品描述里注明“商品不充许退货”;

  8. 您必须保证您的产品质量如同您在描述里讲的一样,否则我们有权

  在您送货来的时候取消发货,通知购物者该货物质量与实际不符,退款给购物者,其间您所产生的物流费用我们概不负责。并有可能取消您的供货资格;

  9. 为保证购物者的消费权益,所有产品我们为购物者提供收到货三天

  内申请退货,自申请退货后七天内寄回商品无条件退换货的服务。

  因此您作为供货商,必须同意自该产品购买的20天内无条件退换货;

  10. 因购物者退货会造成自己多花运费,所以购物者不是在不得以的情

  况下是不会退货的,因此一旦发生退货,我们必定无条件退款给购物者,退货给供货商,您使用我们的系统发布产品就说明您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无条件退货

  11. 供货商所发布的产品必须有一张以上的产品多角度真实照片

篇五:淘宝商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淘宝B2C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商户”或“甲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三方合称协议方,乙方及丙方合称“淘宝”。

  1. 协议内容及生效:

  (一)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网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淘宝将就淘宝B2C服务制定特别规则(下称“特别规则”),如特别规则与淘宝网其他规则存在冲突,则以特别规则为准。

  (二)商户在使用淘宝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淘宝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户。如商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任何修订和新规则一经在淘宝网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商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经过淘宝审核通过并向商户发出服务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即在商户和淘宝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不涉及商户与淘宝网其它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1. 定义:

  “淘宝网”:指由淘宝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址为www.taobao.com.cn。

  “淘宝网上交易平台”:指淘宝网上供用户发布或查询商品信息,进行信息交流,达成交易意向及向用户提供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辅助信息服务的空间,有关淘宝网上交易平台上的术语或图示的含义,详见淘宝网“客服中心”有关内容。

  “淘宝B2C平台”:又称“淘宝商城”,指淘宝网向商户提供服务的特定空间,其URL为:www.mall.taobao.com.cn(或依淘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是淘宝网上交易平台的一部分。

  “商户及商户注册”:商户必须是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实体,如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声明与保证的组织不当注册为淘宝商户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淘宝之间的协议自始无效,淘宝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商户B2C服务帐户,并追究其使用淘宝网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商户注册是指商户登陆淘宝网,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线接受并同意履行本协议以最终激活其淘宝B2C服务帐户的过程。

  “淘宝B2C服务帐户”:又称“淘宝商城帐户”,即商户完成商户注册流程而获得的其将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与自设的帐户密码共同使用的用户名,又称“淘宝B2C用户名”或“淘宝商城用户名”。商户应妥善保管其淘宝B2C服务帐户及密码信息,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淘宝B2C服务帐户;

  “服务”:是指由乙方和/或丙方在淘宝B2C平台向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网络信息服务:指商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利用淘宝网上交易平台查询商品信息、发布商品信息、作为卖方与其它用户订立商品买卖合同、评价其它用户的信用、参加淘宝的有关活动以及其他由淘宝同意提供的信息服务;

  2.淘宝B2C平台活动推荐位服务:指淘宝B2C平台举办的商业推广活动页面中的推荐位展示服务;

  3.三级域名服务:指商户经淘宝审核批准可使用的淘宝网域名下三级域名的服务,该服务必须遵照淘宝网颁布的有关三级域名的规则经淘宝审核通过方能开通使用。

  4.积分推广服务:指由淘宝向商户提供的通过淘宝网平台实施的商业推广服务,具体规定见本协议第十一条。

  5.店铺专用BBS服务:指由淘宝向商户提供的专用BBS空间,供商户发布与自销商品有关的信息,并收集淘宝网其他用户对其商品及服务的反馈。

  6.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商业推广、广告等服务,由协议方在《淘宝B2C服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确定。

  淘宝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淘宝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淘宝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服务随时可能因淘宝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商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商户在此同意淘宝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向其或第三方在使用服务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支付宝服务”: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向商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商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

  “支付宝帐户”:商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商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商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商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淘宝B2C服务条款”由协议方另行签署的确认与本协议服务有关的各项个性化规定的契约文件。如淘宝B2C服务条款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存在冲突,以淘宝B2C服务条款内容为准。

  三、证明文件提交:

  (一)证明文件提交:商户欲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必须向淘宝或淘宝指定合作方提交其在申请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相关证明。具体证明信息内容如下: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商户出具的证明联系人获得商户授权的证明;

  4. 其他淘宝认为需查验的信息。(根据商户经营类别的不同查验不同的信息)

  (二)信息变更的通知:协议期内,上述信息(包括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商户都应及时通知淘宝,如上述信息变更后使得商户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情形出现时,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本协议。

  (三)责任条款:商户同意为其未及时的通知或更新其信息承担全部责任,商户保证其向淘宝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如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商户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淘宝(包括其合作伙伴、代理人、职员等)造成损失的,商户同意赔偿其全部损失。

  四、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服务的商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营业执照;

  (二)确认接受本协议及《支付宝服务协议》,注册成为淘宝网用户并开通支付宝账户,使用支付宝服务;

  (三) 提交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淘宝认可;

  五、商户的声明与保证

  (一)其符合商户的申请条件,且向淘宝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并保证其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淘宝及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自己进行联系。同时,商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商户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淘宝网进行注册。

  (二)其承诺遵守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淘宝网的规则和流程。

  (三)其有合法的权利缔结本协议,使用服务。

  (四)其发布于淘宝网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淘宝网的规则。

  (五)其对其发布于淘宝网的交易信息中所涉商品有合法的销售权。

  (六)其将按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七)其在淘宝商城出售商品,有义务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为买家开具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商户自行承担。

  (八)其明示只接受“支付宝服务”或其他由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为其通过淘宝网达成的交易的支付工具。

  (九)其保证在使用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十)其保证在使用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淘宝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商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其同意不对淘宝网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淘宝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淘宝网站上其他用户展示的任何资料;

  (十二)其承诺对其店铺专用BBS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店铺专用BBS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淘宝网规则的信息予以立即删除。

  (十三)其承诺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向淘宝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淘宝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索赔,诉讼或行政责任,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并使淘宝免责。

  (十四)其承诺关闭其支付宝帐户(与商户本协议项下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商户授权淘宝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关闭其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

  (十五)其承诺如果其在淘宝B2C平台开设的店铺系“专营店”类别,则其店铺经营品牌数量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的约定不得超过其店铺所属类目的经营品牌数量上限。

  (十六)其任何其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当然导致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是附条件生效协议,即必须经过淘宝对其提交的全部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其认可淘宝有权独立的对其入驻资料、品牌经营权限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判断。审核结果以淘宝评估、判断为准,其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

  (十七)其承诺不在发布的商品中使用任何未获授权品牌的关键字;

  (十八)其承诺接受淘宝商城对其出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不定期检查,其有义务保留其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对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凭证的,淘宝商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并根据本协议以及淘宝网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商户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十九)其承诺接受淘宝商城基于商品品质控制需求对其在售商品进行的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由专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其承诺对淘宝选择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不持有异议。对于经检测证明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检测费用由商户承担。。

  六、淘宝的权利和义务:

  (一)淘宝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淘宝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商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淘宝有权根据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商户对自己店铺经营范围的描述自行决定(调整)允许商户发布商品的淘宝商品类目种类和数量,商户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二)对商户在注册使用服务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淘宝应及时作出回复;

  (三)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淘宝没有义务对所有商户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况:

  ①第三方通知淘宝,认为某个具体商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②商户或第三方向淘宝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淘宝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淘宝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或停止对该商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淘宝有权对商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商户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五)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商户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淘宝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商户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淘宝有权在淘宝网公布商户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

  (六)对于商户在淘宝交易平台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淘宝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规避费用为目的的信息;以炒作信用为目的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属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淘宝和/或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信息;

  (七)商户在此授予淘宝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淘宝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商户公示于网站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八)淘宝会在商户的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淘宝cookies。淘宝允许那些在淘宝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公司到商户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cookies。在商户登录时获取数据,淘宝使用cookies可为商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如果拒绝cookies,商户将不能使用服务。

  (九)淘宝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此种情况将会提前30天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商户。商户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

  七、费用规定:

  (一)商户同意,就其使用的服务向淘宝(或淘宝的关联公司)支付以下服务费用:(具体以《淘宝B2C服务条款》约定为准)

  1.技术服务费(包含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

  2.空间使用费

  3.信息发布费

  4.积分推广活动服务费

  5.三级域名服务费

  6.其他商业推广或技术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费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服务费费率规定:

  1、技术服务费由年费、实时划扣部分两部分组成;

  2、技术服务费年费为6000元/年;商户须一次性交纳;

  3、实时划扣部分以商品支付宝成交金额为基数根据《淘宝B2C服务协议》附件《技术服务费率表》约定的费率计算技术服务费并实时划扣;

  4、如协议期内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大于6000元,则免收当期的技术服务费年费,商户已经交纳的,自动转为下一年度技术服务费年费;

  5、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协议未到期终止,根据协议终止的具体时间,淘宝将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年费按照12个月平均分摊(协议已履行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将协议未履行期间对应的部分向商户返还(如协议终止前实时划扣部分已经大于6000元,则全额返还);已履行期间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如大于(6000元/12)*X(其中X为实际履行期间月份),则淘宝将已履行期间对应的技术服务费年费部分向商户返还。

  如协议方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根据交易额的额度约定不同费率,则应按照超额累进制收取服务费,双方签署的淘宝B2C服务条款另有明示相反性规定的除外。

  八、商户付费条款:

  (一)服务费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除非协议方另有书面合意,技术服务费年费应由商户在服务开通之前预存于自己的支付宝帐号,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扣划指令。划扣成功后,服务方可开通。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以商户通过淘宝网达成并实际完成的交易额为基数,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划扣指令,按协议方约定的费率进行实时划扣。交易额以支付宝技术系统记录的商户支付宝交易额为准。如发生退货情况,商户需按淘宝网有关规则向淘宝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淘宝在此前提下将向商户退还因此退货交易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乙方将于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就上季度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向商户开出服务费发票。

  2.积分推广服务费用:见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其他费用支付方式见淘宝B2C服务条款或协议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

  九、服务的开通:

  (一)服务将在以下条件满足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开通:

  1. 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

  2. 商户在线填写信息并最终与淘宝通过在线填空点击(或书面)的方式签订B2C服务条款

  3. 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4. 商户向支付宝公司发出的授权书;

  5. 商户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6. 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保证金已被成功冻结;

  7.淘宝未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

  (二)服务期自服务实际开通日起算。淘宝将按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商户服务开通日。

  (三)如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开通条件,或淘宝因任何原因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则淘宝有权不予开通服务,本协议即告终止。

  十、保证金:

  商户同意按本条款以及《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规定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缴存于支付宝公司,且冻结于商户支付宝帐户内)。

  1. 保证金的额度:

  各商户的具体应缴保证金数额由淘宝根据各商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列明于淘宝B2C服务条款中。

  淘宝有权根据商户之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商户调整保证金金额,如商户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十(10)日内向其支付宝帐户补足保证金,则淘宝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保证金及其管理:

  1. 保证金:

  淘宝在商户在线接受本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淘宝可指令支付宝公司冻结其支付宝帐户内相应的金额作为保证金。

  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除保证金的冻结外,淘宝有权按以下方式向支付宝公司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

  1)如服务期内商户未有违反淘宝各项规则的行为,且至停止使用服务后三(3)个月内,商户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则淘宝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解除对保证金的冻结,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淘宝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保证金:

  在淘宝网进行的交易中,如商户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买家的承诺致买家受损时,商户同意淘宝有完全的权力根据淘宝的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付。

  在符合适用于淘宝B2C平台的相关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的情况下,如商户未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买家履行相关义务,则淘宝有权依其独立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向买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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