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深圳宝安EE精密电子厂
乙方:(车主) 身份证号码: HP:
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自带小四轮面包车一台车牌号: 派司机一名,总承包租用给甲方作工厂用车使用,进行如下条款:(司机姓名: )
1、甲方同意承包租用乙方面包车一台(包司机)租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内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需要更换司机时,乙方需立即更换司机给甲方。
2、乙方自行带车一台及司机,含合法手续:包含车辆、养路费、汽车使用税、保养费租用给甲方使用,每月租费为人民币: 元整,车辆保险每年由乙方支付;
3、在租车期内一切交通事故、违反交通法律经济责任由乙方负担;
4、在租车期内,甲方负责公共用车、汽车费用、过路费、停车费按实际付出支付费用报销;
5、乙方在承包期内每天工作24小时(随时等候甲方的用车通知),一年365天,不可作为私人车使用,出入保证油箱的油满,以便管理人员用车。通信费、伙食费由乙方支付,即传呼即用车服务。
6、为了确保日本人的安全,若乙方中途维修或交通事故,导致甲方无车使用,甲方有权终止本协定,另承租其他车辆使用,另外司机不能干扰工厂经营工作;司机有违法违规的行为甲方立即通知给乙方;
7、本协定一式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宝安EE精密电子厂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本承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酒店有关规定,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下制订,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桐乡商务会馆餐饮部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从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每年的年承包金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
第三条、双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签定正式协议,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或第一季度) 万元整。
第四条、承包区域:包括桐乡商务会馆的厨房、包厢、餐饮大厅、桌椅等餐饮部现有用品。
第五条、乙方以桐乡商务会馆餐饮部的名义继续对外经营,甲方在XX年 月 日之前以桐乡商务会馆的名义形成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餐饮范围,同时不能和酒店经营或出租的项目有抵触,若违反则视同违约。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酒店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期内应遵章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乙方应确保房屋整体结构完整,不得任意改造主体结构,确保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实行财产人身保险,如出现人身伤亡和财产的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乙方承包期内餐饮部所有的相关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税费、水费、电费、蒸汽费、卫生环保规费等。需双方分摊的费用按照商定比例分摊。承包期内,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一律无关。
第九条、甲方已投资装潢的动产与不动产及配套设备。附财产明细清单,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无偿归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对原有的装潢进行更新(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得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期满后,按使用状态还给甲方。
第十条、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应当提供一切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年审年检等经营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乙方承包期满后不再续包,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期满后乙方仍需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期满后乙方不续包,乙方投资的动产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或与甲方协商折价给甲方,乙方所有的装潢不动产乙方不得拆除,无偿保留。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协议履行。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履行,须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第十四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另行补充。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元承包保证金。
2、提供甲方员工的日常工作餐,每日4餐,(早餐、夜宵每人每餐2元,午晚餐每人每餐4元);客用早餐每人6元,均以票据为准。要求菜品花色样式不断更新,符合用餐人员要求,满意率达到75%以上。
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发包方:桐乡商务会馆(盖章) 承包方: (签名)
身份证号码:
代表: 承包方担保人: (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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