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报告(2)

时间:2021-08-31

社会实践报告 篇3

  xx年x月1日,大学里第一个寒假的第一天,我随同8名同学,通过走访长春会展中心附近的银诺克进行了“苦中有乐”的寒假社会实践活动。

  当走近药厂大门,我的心崩得紧紧的,因为我们手中除了学校的介绍信,余下的就只有满腔的热情。大家都知道,想仅凭一纸介绍信就参观访问哪家药厂绝非易事。因此我们通过与门卫沟通,希望能与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允许我们的唐突打扰。就这样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接待了我们。

  从骄阳下走进办公楼,与有关领导沟通交流,参观厂内环境,了解药品出产的全部过程,让我们这些在学校里读书的学生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实战经验,纠正了许多头脑里的误区。由于厂内禁止照相,因此我们没有带来厂内的照片,但是这一天所收获的“宝藏”,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感触。

  通过药厂人员对我们的详细答疑,我将其规划为以下几点:

第一,在校大学生现阶段的学习与日后的工作效果不是同趋向的曲线。

  多数学生都以学习为天职,这样没错,倘若只是一味地只知道学习不参加任何课余文体活动,这样的人即使到了很好的工作岗位也很难胜任。因此,拿高分学生不一定就是高薪的白领。在大学,学生学到的并不单纯是专业知识更是做人的道理和学习的方法。

第二,任何证书都不是“通行证”。

  不知是什么时候开始,在高校刮起了“证书风暴”,大家都说用人单位会首先看手中的证书,似乎证书就是能力。其实并不是这样,学习课外专业所用的时间短,而花钱却很多,最后什么也得不到,甚至还有人会花钱办正,如果都重金买证,就更失去了课余考证的意义。很多能力不是一本红皮证书就能够说明的,真正的高水准是货真价实的派上用场。

第三,提高在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迫切性。

  大学理的课程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少之又少,工作时并不要学生在实验室的操作,因为学校的实验设施与药厂设施相差很大,很少用到在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因为太多人只是纸上谈兵,并不会灵活地用于实际。

我们在应对未来工作时必须拥有的能力素质太多。如:

  (1)在校内外培养沟通交流和协调的能力,这并不是单纯的善谈;

  (2)在校内做到学东西快,动手能力强的适应能力;

  (3)转变观念,要做到为了工作区学习,而不是为了学习去工作;

  (4)充分的心理准备,不是所有学到的知识都能用的到;

  (5)放低身价,任劳任怨,把基本工作做好,能安稳工作;

  (6)工作中要有思想,很多时候做同一件事。不只有一条路,认真思考还有其他办法,因为“方法≠办法”;

  (7)在学会做好某件工作时要教会其他不会的人,别人也会了,咱们才有被提升做其他工作的机会;

  (8)学会承受来自任何人群的压力,首先就是必须承受领导交派工作任务时的信任带来的压力,以及领导验收工作时力求完美带来的压力;其次是一些有酸葡萄心理人群的议论带来的困扰;

  (9)争取在校时做一名优秀的学生干部,做学生干部时刻都会比别人想得早,做得多。这样才能锻炼各项能力;

  (10)利用一切办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可塑性,挖掘潜力;

  (11)为自己制定三个目标,分别是,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

社会实践报告 篇4

  这个寒假,我走进了xxxx刑庭,进行了为期不长的两周的社会实践。

  虽然以前在专业老师的带领下也参加过刑审,但这一次,却是如此真实地深入到庭审的背后。

  实践期间,我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内容:旁听;填写公安卷;发送达回证及判决书;装订档案;打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查阅及复核卷宗。

  下面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实践收获及感悟:

一、无论所做的事情轻重缓急,到要做到谨慎细微

  我到刑庭的第一天,是跟书记员。由于她所负责的法官的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比较急用,让我也加入了其行列中。其实打这些文书,模版已经拟好了,关键是运用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将犯罪嫌疑人的档案资料填入其中。书记员把需要注意的问题讲述了一遍,如刑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学历、是否有前科、犯罪事实等等,最关键的是刑期了,若稍有松懈,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关乎当事人的切身的人身权利也将因自己的疏忽遭受了损害。本以为这是简单的手脚功夫,但真正做起来时,才发现,必须逐一校对,细致入微,方可保证无错。而且,要真正地做到快、准、狠,还需些时日来训练啊。

  同时,我还发现,刑庭的电脑里面存有很多法律条文以及对应案件的资料,这在法庭是很方便的,真的大大提高了法庭工作的效率。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这个“作战武器”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院工作者人员应该树立的中立地位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践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

  还记得第一次庭审的旁听,是七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其中年纪最小的初中未毕业,而父亲,作为他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竟难过得激动地流下了泪,或许是痛苦又心疼的泪吧。看着泪痕印在他那沧桑的脸上,同情之情立马燃起。他儿子年纪如此的小,肯定是被骗过去的了。然而,当看到法官那义正严辞的方脸时,心中警钟即时敲响,作为法学人员,扶弱之心需有,但追求正义公平更需有一颗中立之心!

三、关于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运用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基本与课本的条件要求符合。并且花都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也早有结论。

  然而,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容疏忽的,而且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几件的案件在同时审理宣判,也大大地节省了法院资源,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关于绑架罪的认定

  在书上学习时,只是抽象地认为,绑架罪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当然必须考虑的是构成要件。而在实践中,需做到实际的运用。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威胁及其他暴力手段来所取财物就是勒索财物了吗?当然不是。如果只是甲骗取了乙的手机,乙不平,以暴力手段实际控制甲,威胁其返还。这并不构成绑架罪,而为拘禁罪。只有当乙索取超过手机价值以外更多的财物才有可能构成绑架罪。

  理论的知识真的需要通过实践的运用,才可以说是属于自己的。

五、关于社会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的认识

  在实践过程中,从接触到的案件中,发现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才导致了犯罪。看来依法治国的方针,法律意识入人心的措施还未贯彻得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特别是教育水平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最大。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都是中小学的,还有就是未成年犯罪也越来越成熟,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需要深入思考。就目前而言,普法宣传还需进一步地扩大深入。

  实践的时间或许不长,但是却让我接触并初步了解到实际的刑事审判工作及其程序,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巩固了理论知识。同时也由此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希望能够抓紧每一次的社会实践机会,使得学习到的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全面提升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