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关系理解的论文

时间:2021-08-31

对公共关系理解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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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建设,是当今企业和国家机关都非常重视的一项管理活动。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应顺应潮流,切实重视公共关系建设,以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检察机关公共关系的内涵与特征

  对于“公共关系”这一概念,可能不少人还比较陌生。美国公关业权威书籍《有效公共关系》在2000年的第11版中,对公共关系是这样定义的:“公共关系是一项管理职能,它的目的是在一个组织和决定该组织成败的所有公众之间建立和维持相互受益的关系。”

  那么,何谓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呢?笔者认为,应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有计划地与周边的组织和公众进行信息双向交流及行为互动的过程,以增进他们的理解、信任、支持,达到检察机关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目的。其特征是以有关组织和公众为受众,以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以执法为民为方针,以沟通为手段。它包含内部公共关系和外部公共关系,本文仅对外部公共关系建设作一论述。

  为深刻、完整、具体理解检察机关公共关系的含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

  (一)它是一项管理职能。公共关系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是管理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决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将其纳入检察机关的管理过程中。

  (二)它是一系列有意识、有计划的活动。检察机关公共关系活动必须以严密、具体、可操作性的系统计划方式去完成,主观上要有明确的意识、正确的观念与具体的目标,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三)它是一个双向的信息交流过程。具体包括三个层次的任务:1、互通情况,使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达到充分的了解,这是公共关系活动的基础性工作。2、互通观念,以此形成和确立检察机关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取向和执法观念,解决自身在执法过程中引起公众不满的种种不足,不断完善与提高,切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进而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与支持。3、行为互动。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据社会公众的诉求,有针对性实施法律监督活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引发和指导有关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升法律意识,支持检察工作,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二、当前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现状

  毋容置疑,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检察工作的进步,许多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开始重视公共关系建设,采取了不少有益的措施和举动,如与有关新闻媒体一起开展“优秀检察官”、“优秀检察院”评选;在网络上与网民面对面交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检察机关成就;每年开展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推行的“检务公开”活动等。这些活动,对社会公众了解检察机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来看,差距仍然不小,主要表现在:

  ㈠公共关系意识不浓。不少检察院尤其是检察长,尚未认识到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片面地认为只要和党委、人大、政府协调好关系,把检察业务做好,就万事大吉了。更有甚者,简单地将公共关系建设与“拉关系”、“吹自己”等同起来。

  ㈡公共关系行为缺乏规划和系统性。不少检察院的公共关系行为是自发的、零散的,没有上升到自觉的、系统的状态。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将公共关系建设纳入工作部署中,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三是没有系统的公共关系工作规划,手段单一。

  ㈢公共关系平台滞后。很多检察院的公共关系主渠道就是各院的宣传处室和外网平台,缺乏能够应对新形势的网上开博客和微博、开办警民互动基地、制作推广形象宣传片等新手段

  ㈣理论研究匮乏。理论是行为的先导,但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理论研究过于滞后。笔者在网上键入“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一词,仅仅搜索到两篇文章,理论研究的匮乏可见一斑。

三、应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

  1、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提升检察形象和检察公信力的需要。一个机关在所在的社会环境中欲有较大的影响力,必须引入“形象管理”。检察机关形象是检察机关的外部形象和内在精神,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总体评价和综合印象。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形象的认识评价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物质层面的,一是精神层面的。在“两房”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精神层面的东西就显得很重要了。而要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精神层面,就必须加强公共关系建设。

  2、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检察机关品牌建设的需要。世界营销大师科特勒说过这样的话:过去企业的竞争力主要靠的是高科技、高质量,而现在都要强调高服务、高关系。国家机关同样如此。以公共关系作为品牌打造的核心,它有品牌和形象告知功能。人们不可能生活在一个仅凭自己的眼睛和耳朵来观察现实的世界里,他们不得不依靠存在于人与现实之间的第三方“眼睛”和“耳朵”,如果没有包含公共宣传在内的公共关系,就很难创造一个品牌。在品牌创建、成长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公共关系有着直接的作用和强劲的推动力。

  3、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检察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的需要。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检察机关所直接或间接面对和处理的突发事件将会越来越多。社会传媒的普及化,更为处理突发事件增加了难度。此时,公共关系的重要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公众舆论反应强烈、组织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公共关系便处于紧急状态之中,需要运用整个组织的力量及各种传播媒介来处理危机,协调平衡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既有许多成功的范例,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

  (二)明确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对象。

  确立公共关系对象,是开展公共关系的基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对象,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

  1、法律监督的直接服务对象,即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以及到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人。

  2、领导机关及相关业务往来单位。上级检察机关、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其它司法机关,以及其它与检察机关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单位。

  3、大众媒体。

  4、辖区内的其他所有公众。

  (三)结合各自实际,确立公共关系活动模式。

  公共关系的战略模式分为建设型公共关系、维系型公共关系、防御型公共关系、矫正型公共关系。这需要根据检察机关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与战略目标的实现,去选择不同的模式。

  建设型公共关系适用于初创时期的检察机关。这种模式对大多数已恢复重建三十余年的检察院不再合适,仅适合于少数新建的检察院。其目的在于提高所在检察院的知名度,在社会公众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主要以高起点、高姿态行为作为公共关系的手段。

  维系型公共关系适用于稳定发展时期检察机关。它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公众中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发展较为平衡,以中低姿态行为为手段,通过信息沟通与情感联系,去维持知名度,巩固美誉度。

  防御型公共关系适用于公共关系出现失调苗头的检察院。当发现公共关系环境出现了小的问题与隐患,为防止其继续恶化,适用有效的手段将潜在的危机和问题及时消除,防患于未然。

  矫正型公共关系适用于公共关系出现严重危机的检察院。此时,该检察机关在社会形象大打折扣,公信力急剧下降,急需采取得力措施,以诚恳、忍耐、实事求是的态度,修复各方公共关系,挽回不良影响,重塑检察形象。

  在技术模式方面有服务型公共关系、宣传型公共关系、交际型公共关系、社会型公共关系、征询型公共关系。

  服务型公共关系,就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监督服务,以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服务地方工作大局,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和各类暴力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用实际行动赢得公众好评。这是检察机关公共关系中的`核心。离开了良好的服务,任何公共关系都将是空中楼阁、无源之水。

  宣传型公共关系,是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介,让公众及时、充分了解对检察机关有利的有关信息,形成良好的社会印象和认同。主要手段有: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通过直播与网民、听众面对面交流、发表电视讲话、开办检察机关网站、创作公众乐于接受的影视作品、举办文艺晚会、举办新闻发布会、与媒体合作开办宣传专栏或组织联合采访团等形式。

  交际型公共关系,是指以直接的人际交往行为进行的公共关系活动,其目的是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广泛联系,沟通信息、增进感情。可分为非公务交际和公务交际。非公务交际包括联谊会、招待会、联合举办文体活动等。公务交际包括召开联席会、座谈会、当面请示或汇报、邀请出席院内重大活动等。

  社会型公共关系,是指检察机关举办各种社会性、公益性活动,目的是扩大检察机关影响,提升检察机关良好声誉。如建立法律义务咨询贫问苦、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资助贫困学生、义务为学校或其他部门讲课等。

  征询型公共关系,是指以收集社会对检察机关各种反映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关系活动,一来表达检察机关对民众的尊重与接受监督的诚意,二来及时为内部管理决策提供咨询,及时改进不足,适应公众的期望。如发放征求意见函、公开队伍建设承诺以及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或网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