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研究论文(2)

时间:2021-08-31

  总而言之,新的.置换模式必须从农民利益出发,以让农民参与、让农民满意为重点,赋予农民充分的话语权。

  (2)置换机制必须以政府正确引导为前提。首先,政府有必要介入宅基地置换过程。由于影响和制约城市郊区农村居住分布的原因非常复杂,如从历史的原因来分析,农村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社会,分散的耕作方式导致了居住的分散;从现行的体制和政策来看,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也造成了农村人口流动、农民就业和教育以及公共财政的共享等多重壁垒。即使专门针对农村发展出台的“三农”政策,也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缺乏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等内容。特别是农村居住规划滞后且多变,缺乏连续性,造成“一年一个样,年年不一样”的局面,缺乏科学的发展观,偏重经济发展,导致农村社会发展滞后于工业化。另外,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相比,政府在对农村居民住宅管理上则仅仅局限于农村宅基地审批。虽然导致目前郊区农村居住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政府对农村居住分布形态布局管理功能的严重缺位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宅基地置换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其次,宅基地的置换归根结底是农民居住形态的重新组合,而长时期以来,农民都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址建房,农民也有权利选择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地的选择不仅仅是解决住房的问题,一方面,应与城市的布局和城市的整体规划同时考虑;另一方面,也应与就业、保障、教育以及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等同时考虑。也就是说,要改变传统的居住形态,政府的引导则必须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以降低农民的居住成本,避免二次动迁。

  (3)新置换机制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各地区间社会经济条件存在差异,许多地区目前还不具备宅基地置换的充分条件。因此,对于宅基地置换既不搞全区一哄而上、大干快上,也不按行政村整体置换、大拆大建,而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10~15年)循序渐进地演进。

  2。置换模式创新的相关制度保证

  (1)改变统一按户籍地建房的政策。在现行政策下,不同集体的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的土地上申请建宅,这样各集体的农民住宅永远是分散的。为此,有必要打破宅基地分村审批制,建立全区(县)统一的农民宅基地审批机构,并从满足农民转移需要、减少人户分离矛盾出发,调整空间结构,解决异地安居问题。

  (2)建立宅基地置换的标准和规范。首先,整个宅基地置换的流程必须规范并向农民公示;其次,宅基地置换中的各种契约、合同、通知必须规范;再次,对宅基地置换工作的监督、评估也需要规范,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心村建设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3)采取政策倾斜等措施,降低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的成本。应以让利形式吸引农民进城镇居住。如新居民点的基础设施不能全部计入农民所购房屋或申请宅基地的成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标准面积内的宅基用地,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应不计入或不全部计入等。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可包括农民的养老、医疗及失地后不能就业的生活保障等。这些保障可以通过相应的保险方式来完成。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集体在“流转”中的所得收益。同时,要完善财务透明、收支完全公开制度,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等,多管齐下,使农民集体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真正为保障农民生活服务,确实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3。宅基地置换机制的主要内容

  重庆主城核心区和主城拓展区未来分为“都市化区域”和“都市化调整区域”。都市化调整区域的城郊农村宅基地的置换主要可以以两种形式进行:一种是通过将宅基地以“住房券”的方式置换都市化区域住宅;另一种方式是将农村房屋拆算成“房屋券”、农民进城买房、冲抵房款。

  (1)住房券形式。这种方式是目前宅基地置换的主要方式,在浙江﹑天津﹑成都﹑上海等地都有进行。这种机制的主要操作要点为:第一,政府牵头,对建制镇或集中点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居住、农业、工业、商业等进行功能分区;第二,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社区型住宅区。宅基地置换新建住房,应充分体现“等价等量”原则,以“双作价”方式进行置换。新建集中基地的住房设定三种价格标准:置换价(住房券)、优惠价、市场价。村民可享受置换价的安置面积为原宅基地合法建筑物补偿总价与新建基地安置价的比值。若村民原宅基地合法有效面积大于认定的安置面积,其差额以优惠价供给,超过合法有效面积部分以市场价供给;第三,对拆迁后集约出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整理,部分复耕,部分用于发展工业,部分则予以征收、储备,以备出让;第四,通过农地流转、农地入股等方式,推动复耕农地向种田大户、农业经营合作社等集中;第五,发展特色工业,引导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宅基地置换流程图

  (2)房屋券形式。这置换方式针对对象主要是那些有能力也有意愿转为城市居民的农民。这些农民也许早已经脱离农村,在城镇谋生,与农村关系微乎其微,但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等原因,仍是农村户口,而且在农村留有宅基地。对于这类群体,若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可通过宅基地置换城市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置换的具体方法和“住房券”交易制度大体相同: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后,根据原宅基地合法建筑物补偿总价与新建基地安置价的比值,村民以“房屋券”的形式拆算。这种“房屋券”可用于冲抵在城市购买住房资金。同时规定,拥有“房屋券”的农民在购置经济适用房时有优先权,保障农民权益。而且这类群体可享有城市户口和社保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城市的吸引力,大部分人都愿意进城,可很多人却没有在城市的生存能力,必须对他们的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他们不会因为短视行为而导致在城市生活举步维艰。

  4。对重庆城郊“退宅基地”进城农民所留下的宅基地所有权变更。  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对于“退地”进城农民所留下的宅基地,转变为国有建设性用地,或者通过农村国土整治转变为国有耕地,土地性质依然是农业用地。具体机制设计如下:

  (1)对于建有住房的宅基地的退出。在“退地”的同时连同住房一并退出,也可进行单纯的宅基地的退出。政府用“住房券”置换农村的宅基地。闲置的宅基地农户可进行“地票”交易。

  (2)对于已出租或已将住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的农户在退地时。政府也同样用“住房券”置换农村宅基地,而由宅基地和住房作为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属国家。

  (3)对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对其进行市场估价折算成“住房券”。

  (4)对“宅基证”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并由政府回收“宅基证”转换为“住房券”,即“以证换券”。三、结语

  在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紧张,农村宅基地的价值凸显出来。实行农村宅基地科学合理市场流转,可以缓解建设用地的压力,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而且可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李加林,许继琴,李伟芳。等。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增长的时空特征分析[J]。地理学报,2007,62(4):437~447。

  2 段应碧。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两大问题[J]。农村工作通讯,(9):1。

  3 陈锡文。新农村建设大家谈[J]。山西农业,2007,(12):4。

  4 董宏林,董雪原,黄亚玲。论实施农民转移与住房置换战略的保障:主要农村制度的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08,(15):42

  5 袁丰。基于SCM的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置换研究[J]。资源科学,2009,31(8):1378。

  6 赵维清。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问题分析[J]。土地经济,2009,(8):5~6

【基于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研究论文】相关文章:

1.浅析城乡规划与城乡统筹发展论文

2.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会计改革及发展论文

3.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难点研究论文

4.浅析农村土地流转论文

5.基于绿色技术下的高科技仿生学研究论文

6.基于权力话语理论下的翻译策略研究论文

7.研究基于云计算角度下的数据存储安全技术论文

8.基于生态伦理视野下的工业厂区景观研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