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协议书(2)

时间:2021-0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对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条文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但略显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就如何区分预约和本约进行规定,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也直接导致了审判实践中在该问题上存在的混乱局面。

  对于预约和本约的区分,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认为,预约与本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辨别:第一,是否需要另签买卖合同。如果需要,则是预约。第二,是否发生直接交货、付款的义务。如果是,则是本约。第三,违约之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签订买卖合同。如果可以要求继续签订买卖合同,则为预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预约和本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第一,预约没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否则应将其认定为本约。第二,预约合同的标的仅为订立本约,一般不包括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第三,在预约合同中,一般不可能出现关于违反本约合同的责任的约定,当事人通常只是约定要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

  学者们主张的判断标准虽然存在差异,但大都是以合同的具体内容作为判断某一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的根本标准。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同样采用类似的客观标准对预约和本约进行区分。那么客观解释方法究竟是否是预约和本约的根本判断标准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最高法院:区分标准是意思表示

  20xx年9月20日,蜀都实业公司(甲方)与讯捷公司 (乙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售房事宜形成如下一致意见:1.乙方购买甲方所拥有的210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格6750万元。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收到乙方预计购房定金1000万元,待购房合同签订时,该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3.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 4.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所确定的原则,违反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000万元。5.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双方当事人对于该《购房协议书》的性质持不同的主张,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依据协议内容认定该《购房协议书》具有本约性质。在该案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的性质为预约,一审、二审认定其为本约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对如何区分预约和本约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

  “首先,仅就案涉《购房协议书》而言,其性质应为预约。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有的预约条款非常简略,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规定什么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有的预约条款则非常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而若仅从内容上看,后者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与本约无异,即使欠缺某些条款,往往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全。因此,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本案中,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在 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拟进行买卖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应当说具备了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直接据此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3.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5.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可见,双方当事人虽篇三:甲乙双方工程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愿将本电气安装工程让乙方施工,为保质、保量、安全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明确责任,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忻府区和平西街转盘西北角

  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四、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电气安装标准验收规范

  五、费用支付

  施工安装工程取费及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工程量确认后,本工程总费用为40万元。大写 肆拾万元整。

  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乙方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送电正常。

  六、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工程材料存放地点并负责材料的看护。

  2、签定协议书后,甲方不得随意终止或干涉乙方施工,但有权监督工程进度及发现乙方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时要求乙方返工,并按原设计要求施工。

  3、工程涉及的砍树、占地、土地划拨及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与当地部门联系办理。

  七、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在施工前需制定工程三措并填写开工报告,施工作业人员需持进网作业证,须明确安全员、技术质检员、材料保管员并各负其责。  2、施工中所有需要试验的瓷件及设备必须经过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发现采用未经试验的瓷件及设备,必须返工,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如因管理不力造成材料丢失、短缺或滥用低质产品或材料造成费用大增,则此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按照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施工以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

  (1)乙方在开坑时应该专人监护,防止土方塌陷,必须注意地下隐蔽物体如电缆、水管、通信光缆等,如造成破坏,由乙方负责。开坑后的土堆严禁放在交通道路上,如果不及时回填则应设明显标志,防止路人落入坑中。

  (2)严禁乙方采用人力叉杆立杆,须采用安全性高的施工机构,并做好一切可能发生意外的防范措施。

  (3)运输材料和工具时,乙方必须注意交通安全,材料和工具的堆放也应该考虑到行人与车辆的交通安全。

  (4)乙方的施工机构和工具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和管理,严禁采用无合格证和危险的施工机械和工具。

  (5)在紧、放线或拆旧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交叉跨越和邻近的电力、通讯等线路,并做好防范措施。

  (6)如乙方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

  5、乙方必须照图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负责引发的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6、工程竣工后,乙方报甲方组织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竣工验收单报电力部门。

  补充内容: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非经双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支付对方相应违约金。

  2、乙方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及时回填土坑、设立标志。如因过错造成人员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付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