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船舶优先权的内部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内部受偿顺序,是指在船舶优先权范围内的不同受偿项目之间的优先性比较问题。船舶优先权的内部受偿项目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的优先性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与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费用二者之间的优先性问题。

  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间的顺位。《海商法》第22絲定: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一挪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海事请求,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对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不同类海事请求,由于《海商法》的立法规定是以某种社会或经济的需要而所给予的?保护为背景的,所以在研究每一项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不同类海事请求时,应考虑该海事请求本身所体现的国家政策丨面斜性,即最终所给予保护的程度应当有所差别而非完全等同。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各个国家的具体排序并不相同,但是一般情况下都会优先考虑国家的税收、船员利益、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人身伤亡等。

  对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一般原则是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耐救助报酬等其他具有对已存在的船舶优先权起着保全作用的海事请求,则采用以时间为准的"倒序原则",即后发生,先受偿。X才于这种例外性的规定,应持赞同态度。其理由是:海难救助的性质决定了这种例外优先性的必要。由于海难救助的本质题船员及船上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救助。当船舶优先权在海难救助之前已经产生,如不进行救助'不仅船舶优先W以实现,在船员人命安全都难以保证,此情况下,原本简单的财产优先权的情形就被注入人身安危性质的内容。因此不能不把船员人身救助这-问题当做首要的关注点,而化解这种危机的救助人就必然有优先受偿纖助费用的权利。而且这种优先性,应当在基本顺序之外作出特殊规定。

  另外,如果海难救助产生于优先权之前,由于其本身没有对优先权产生颇的保护,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依据前文舰的麟规定'应按照普通的顺位进行受偿。

  2.船舶优先权与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费用间的顺根据《海商法》的立法精神,对于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费用应该先于优先权里所列的内容进行受偿。简单而言,这部分费用是实现优先权的诉讼费以及法院依法对船舶进行扣押或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学者普遍认为,这部分费用是实现优先权的保障,没有这部分的程序保障,就不能实现优先权,所以这部分费用应该优先于优先权受偿。

  实现优先权的费用可具体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实现优先权的雇佣代理费用,一般是指实现优先权的诉讼费用,包括优先权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费用以及在诉讼程序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第二部分是实现优先权的公权力费用,一般是指从国家角度来看,有关政府为了协助当事人实现优先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扣押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其他公务费用等。

  对于第一部分实现优先权的雇佣代理费用,应该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受偿。理由是:这种雇佣费用涉及私人利益,如不对这种利益进行前提注的保障,个人费用很有可能因其自身的追及能力问题而不能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及时的追偿。私人是民事交易主体中的弱者,与国家公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团体等主体比较而言是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的。同时基于优先权的本质考虑,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保障当事人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是优先权产生并且实行的重要依托。如果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合法向优先权人请求支付权利的相对人不能获得这部分资金,那么他们就不能在经济生活中获得自给自足的基本收益。这是不合理的。

  对于第二:实现优先权的公权力费用,是可以与《海商法》中第22条规定的第三顺位相一致受偿的,之所以要将这部分费用退却至较后的顺位,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第一,《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第三顺位'即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使费的缴付请求。这部分费用是收归地方政府的财政费用,是具有公共性的,其后续的支出同样具有公共服务性质。ra而有关法院的拍卖费用和诉讼费用所缴付的也是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费用,这两种费用在性质上是具有重合性的,所以可以放置于同一顺位受偿。第二,为使《海商法》中第22絲定的第一顺位能够充分受偿。船舶优先权的本质就是要将法律的关照倾斜于那些在麟法律情景中需要受到特别保护的、本身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而《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第一顺位,即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舰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就哈好符合优先权的立法精神。将实现公权力的费用顺位相对后置,有助于保护这一顺位,使账船员等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薪金待遇得以充分受偿。

四、结论

  通过对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位问题进行分析,船舶优先权应当优先考虑《海商法》第22条第一款的项目,即船长、船员等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薪金待遇。对于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费用应分If况考虑是否可以优先于海上劳动人员进行受偿。对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问题,立法上应该注意对船舶所有人的普通债权人的保护,平衡价顺位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普通债权人的保护方式可以针对所有人的一般财产参照《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而设。

  对于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费用问题,可以将实现公权力的费用后置,以保障其第一顺位的充分受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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