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2)

时间:2021-08-31

  (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8)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

  (9)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及粘贴质物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识。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及时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10)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1)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电话:)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是丙方的行为。

  第六条质物提取

  1、乙方应当事先提出《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4),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向丙方办理提货。

  2、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乙方提货。

  3、甲方在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如以传真方式发送,传真的传真件号码为:,丙方在收到《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甲方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发送传真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质押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4、丙方按照甲方《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并送达甲方。

  5、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传达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预留事项

  1、丙方签发《单据收取确认书》和质物清单以及签发本协议其他附件文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丙方公章或丙方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中预留印鉴为准。

  2、甲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丙方送达提单等单据、丙方应预留邮寄地址和有权签收人员名单及签字样式(见附件9)

  3、丙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质物清单、关单、商检单、《单证收取确认书》等单据,甲方收件地址和有权收件人员如下:

  甲方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名称: 1、签字样式为,或

  2、签字样式为

  联系电话:

  4、乙方签发本协议附件文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公章或以下列预留印鉴为准:

  乙方:

  甲方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1、,签字样式为,或

  2、,签字样式为.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丙方办理通关手续提货,至甲方通过《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解除相关质物的质押监管时止,丙方对质物清单项下质物负有监管责任。因丙方原因造成质物的缺损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丙方过错未履行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追加质物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滤布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追加植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更新的《质物清单》。

  第十条质权行使

  1、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费用支付方式

  1、协议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由乙方承担丙方对质物实施运输、代理、监管等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见《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三方约定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代理报关、报检、代缴关税、增值税、监管费等费用,乙方应在丙方报关前打入丙方指定账户;也可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报关税费监管账户划拨。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没有结算。

  2、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11.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代乙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为支付,丙方有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若有余款,应按甲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丙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甲方和乙方。

  3、甲方代为支付十一条1款所列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量物的担保偿还。

  第十二条声明与保证

  1、甲乙丙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熟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