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对性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心在于“发展”
经过 20 世纪后期的奋斗,我国已基本实现了“普九”目标,形成了由近百万所各种水平的学校组成的义务教育体系。随后,尚未基本完成“普九”目标的地区如西部地区,在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援下,继续为实现“普九”目标而实施“攻坚”工程。迄今为止,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至少可以划分为以下层次:其一,尚未基本完成“普九”的地区要基本实现“普九”目标;其二,“普九”水平出现下滑的地区要巩固“普九”成果;其三,“普九”水平原先较低的地区要提高“普九”水平;其四,原先水平较高的地区要提高教育质量,并逐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其中,处于前两个层次的多为农村地区。此外,无论处于上述哪一个层次的地区,都面对着义务教育城乡差距的挑战,面对着一定数量的农村学龄人口以一定的规模和速率向城镇转移的挑战,从而面对着义务教育“属地化”的挑战。因此,我国义务教育在 21 世纪前二十年的发展,不是全局性的“有或无”的问题,也不是在同一层次上的“同速发展”问题,而必然且必须是根据“分层、分类、分区、分段发展”的原则提高发展水平、质量和效益的问题。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均衡”
“均衡”是发展的指导原则与价值标准。但“均衡”的目的必须是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其结果必须是实现义务教育的发展。这就是“均衡”与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根据上述逻辑关系,来研究与确定“均衡”的含义、指标和标准。
1. “均衡”至少有以下两种含义: (1) 在全国各地的城乡地区,义务教育都得到发展,而不是有的地区发展,有的地区停滞甚至倒退;也不是仅仅城市的义务教育发展,农村的则停滞或倒退。 (2) 在全国各地的城乡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控制在合理区间或义务教育发展达到相近水平。如果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分层、分类、分区、分段”的话,那么在今后数年中对“均衡”的规定应取上述第一种含义,然后到 21 世纪前叶结束时,对“均衡”的规定应当体现上述第二种含义。无论对“均衡”做出上述哪一种规定,都意味着“均衡”的相对性,意味着在“均衡”状态下某种差距的存在。
2. “均衡”的关键性指标必须包括:教育资源(其中必须包括生均教育财政资源、物力资源、教师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益。上述指标既涉及“均衡”的外在形式,即通过学校外部各方的努力所形成的教育资源状态,又涉及“均衡”的内在本质,即受教育者素质的普遍提高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这意味着尽管教育资源的供给与配置是“均衡”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但不是唯一指标。如果没有义务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或没有质量的“均衡”,资源供给与配置的均衡就仅仅是表面的,并反而可能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当教育资源相对均衡时,义务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校长、教师和学生们的主观努力,难以通过外部的强制性力量来实现。人们在主观努力方面的差距是绝对的,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质量的“均衡”是相对的,进而决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相对的。
3. “均衡”的标准可以从多种角度予以研制,但无论有多少种角度,关键是要从学生及其家庭受益和公共教育资源的承受能力与需求的适当性的角度来确定。 (1) 就教育机会而言,“均衡”的标准至少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适龄人口都能够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第二个层次是逐步使尽可能多的适龄人口都能够享有充分、良好甚至优质的义务教育公共资源;第三个层次是使尽可能多的适龄人口能够接受更长年限的优质义务教育。 (2) 就教育结果而言,“均衡”的标准也至少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适龄人口都能够合格地完成义务教育;第二个层次是使尽可能多的适龄人口能够得到更多、更高水平的发展。
因此,“均衡”应当有绝对标准,那就是必须保障所有适龄人口都能够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如果说这是一种“绝对均衡”的话,那么它只能是一种“基本均衡”。在此前提下,“均衡”的标准又是相对的。就教育机会而言,应当鼓励各地区根据各自公共教育资源的承受能力与需求的适当性逐步提高各自的基础性标准并逐步达到更高层次的标准,而不应当限制它们的发展。就教育结果而言,它不仅取决于教育机会,而且取决于人们的主观努力。对后者,不可能对人们的主观努力程度提出一个很高的绝对标准,而只能是一个相对标准。如果说这是一种“相对均衡”的话,那么它又是一种“动态均衡”。
综上所述,无论从其现状还是从未来趋势来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只能是在实现“基本均衡”(即达到上述的“均衡”绝对标准)的前提下,承认“动态均衡”(即在均衡的基准得到保障并逐步提高的同时又不断产生新的适当差距)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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