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对司法途径解决行政垄断制度机制的设想

1.将所有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垄断都归入司法救济的范围之内

  现行的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主要由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相关法给行政垄断作了专门规定。所有涉及行政垄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传承了行政垄断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规制的原则和态度,因此,要想完全实现行政垄断的可诉性,首先应将上述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垄断归入到司法解决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好现存法律和《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对行政垄断作了一些规定,并且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则以立法形式明确宣布了抽象行政垄断的非法性。但是,依照《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方式仍然没有突破原有法律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途径,仍然采取了继承原有法律对行政垄断规制的方法,主要由行政垄断的上级行政机关规制的框架。并且该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法理学上的理论,新法的一般规定和旧法的特殊规定相冲突的时候,依据旧法的特殊规定,因此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特殊规定,效力远远低于旧法的特殊规定。观察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这些措施更加大了将行政垄断纳入司法解决范围的难度。因此,建议删除该条第2款规定。

2.将抽象行政垄断纳入司法解决机制范围

  我国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那么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垄断行为就被称为抽象行政垄断,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具有不可诉性,因此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也就具有了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主体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多数性,可以反复使用而不受限制,通常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则其危害性较具体行政行为危害范围更广,程度极深。但是在大部分的西方发达的国家,民主法制健全,所有抽象的行政行为都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内,其合法性受到监督和规范。但是在我国,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抽象行政垄断就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

  目前最好的方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结合社会实际,修改《行政诉讼法》,把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这就给抽象行政垄断提供了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这一手段也基本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如果行政诉讼法给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反垄断法就可以根据此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这样既能保持我国法律的一致性,也能很好地规制行政垄断,维护法律之间的协调和维护行政垄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赋予所有行政垄断受害者以诉讼权

  《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垄断受害者可以借此规定寻求司法救济,行政垄断受害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反垄断法》上却没有依据,《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时并未平等对待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而给予了后者某种优待。因此,建议修改《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不利影响时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行政垄断也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行政垄断受害者即可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纠正行政垄断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4.以经济公益诉讼作为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

  现在社会都倡导公益诉讼,这样就能够达到维护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合法利益。经济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之一种,是以社会为本位、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为己任的经济法所特有和主要的司法实施方式。

  行政机关多具有极大的行政权力,因此其实施的行政垄断不具有被干扰的可能,其侵犯的利益也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侵犯个人利益,更多的是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所以应将行政垄断纳入到经济公益诉讼的范围内,这样不仅能够体验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社会本位的地位,也能对行政垄断实施强有力的规制,通过公益诉讼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当中,参与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过程中,从而维护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因此公益诉讼应成为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因为行政垄断的违法性根源于其对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这一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行政垄断最根本的违法性在于其经济违法性,因此行政垄断公益诉讼的模式必须结合行政垄断的这一特点作出合理选择。

  总而言之,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对于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监督行政主体依法干预经济、保护行政垄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竞争自由、公平地运行是必要的。行政垄断这一行政干预经济的非法行为能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司法权能广泛参与到行政垄断规制过程,同时也是经济行政行为日渐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性不断增强的过程。

参考文献:

  [1]盛杰民.竞争法视野中的行政垄断[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4).

  [2]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4]赵保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与法治[J].学术交流,2004,(10).

  [5]史际春,等.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史际春教授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6]张廉.公益诉讼之法理分析[J].求是学刊,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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