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当你遇到问题员工(2)

时间:2021-08-31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严重违纪

  “严重违纪”的全称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通过一条规定来看看仲裁或者法院遇到这种情况时是如何审理的:江苏省《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曾提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简单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以下几点:

  首先,程序合法。规章制度的制度程序分为民主流程和公示流程。《劳动合同法》对民主流程做出了如下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此,各位读者不妨与自己单位的操作流程进行对比。许多用人单位对民主流程的认识还停留在《劳动法》刚实施的阶段,认为只要领导说了算就生效了。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民主流程就成了制定规章制度的必备流程,否则任何规章制度将无法产生有效的约束力。

  浙江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江苏省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员工、职代大会或者工会没有经过协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可见民主流程的重要性。对于协商的对象,建议用人单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即先收集职工意见,然后再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协商。如果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用人单位就需要与全体员工协商制定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至于公示流程,其实只是证明用人单位告知员工规章制度的手段。告知方式有很多种,打印成册、公告张贴、内网公布、邮件通知、培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告知,最后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告知员工。建议用人单位以书面签收或者培训时采取培训签到等方式,留存有关书面证据。

  其次,员工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第一步要确认公司有无将该行为在规章制度中列为违纪行为。“书到用时方恨少”这句话用在违纪行为的设置上也依然适合。很多用人单位平时不注重规章制度的更新,尤其是奖惩制度,甚至没有专门的违纪章节。直到员工不断出现“不当行为”用人单位无法处理时,才想到要把这种行为规定增加到违纪条款中,而那些“问题员工”自然不会乖乖签收。

  不仅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违纪行为的类型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作为用人单位还应及时在规章制度中更新违纪行为的判定标准。

  第二步要思考“如何证明员工存在违纪行为”。到了法庭,要求劳资双方只拿证据说话,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尽量留存相关证据。保留证据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录音、录像、面谈、书面记录等。当然,关键还是及时处理,由于时间短,其他人的记忆还很清晰,及早处理最为合适。

  最后,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公平、合理。制度合法、公平、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决议是否合法。虽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只要经过民主流程通过并且向员工公示的规章制度就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其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如因规章制度违法侵犯员工权益,员工同样有权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基础上,即使用人单位的规定没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但规章制度中存在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用人单位也会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在合法用工的道路上,有时需要以德服人,有时需要斗智斗勇,有时需要以退为进。前进的路还很长,希望所有用人单位都能依法行事,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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