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系统公共行政论文(3)

时间:2021-08-31

  3.公共行政问责与企业问责的问责依据有差异

  企业的问责机制是一种企业的自治行为,属于同体问责,其没有资格去建构一种异体问责机制,异体问责机制只能是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建构。作为企业自治的同体问责,其旨在建构一种超越“违法责任”、“违纪责任”的管理机制。它以“岗位责任”作为基点,通过问责制形成一种系统性的结构力量,发挥其对企业的整合和调节功能。正因为如此,公共行政问责与企业问责所依据的规范不同,对于规范的有效性所偏重的要素更不同。规范的有效性通常要得益于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保障。从这个方面而言,企业问责更加强调合理性,即只要问责依据的规范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即可。而行政问责则不同,合法性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基础,而在此基础之上它又必须要强调问责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即行政问责的合理合法。因为二者在提供服务时,它的自由度和范围有着巨大差别。行政服务的提供者通常在其职责上会有严格的明文规定,因为政府必须保证服务提供的稳定性。而企业在提供服务则没有严格的规定,企业通常是鼓励尽可能创新服务。一方面,因为企业的服务对象较为单一,在创新服务方式时有较强承受失败结果的能力。另一方面,一旦在某一单一服务对象上的创新服务得到成功,其所能带来的绩效增长将远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企业更愿意也更敢于冒险更敢于结合企业与市场变化制订新规范。三、“局司合一”的烟草公司适用不同的问责标准

  (一)烟草公司政企一体的特点

  “局司合一”的烟草公司在我国具有独立的特点。第一,烟草公司兼容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和烟草企业生产两种功能,它是我国在建设市场经济时代为保持国家对烟草这一特殊商品进行有效管理而形成的有别于一般行政部门和一般企业法人的特殊的政企合一的管理机构。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法》的授权取得烟草专卖管理权,行使烟草专卖的一般公共管理权限,同时,作为烟草生产性企业,其又致力于追求企业的绩效增长,所以烟草公司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公共行政与生产企业的一体性。第二,在烟草公司,行使烟草专卖公共管理权限的机构虽然与企业的各种生产性机构相分离,但岗位职位固定了,人员却未固定,保持着流动的灵活性,这就是经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增加了对烟草公司管理行为的辨识程序与困难,同时也可能导致烟草公司人员利用这种身份移位规避法律责任。

  (二)“局司合一”情形下适用不同的问责标准

  烟草系统实行“局司合一”,公司既是企业实体,也根据法律授权在烟草专卖事项上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问责机制必须根据不同的管理事项采用不同的问责价值取向:作为企业实体,其面对的是“顾客”,采用绩效问责标准,绩效问责的焦点在于获取结果而非遵循程序;在烟草专卖事项上作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权力享有者,其相对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其首要标准采用合法性问责标准,合法性问责关注相对人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严格保障。不管烟草公司内部人员如何流动,如果关涉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属于执行烟草专卖的公共行政管理行为,只要该公共行政管理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或者行政行为不合理、或者行政管理行为有悖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就能对该类公共行政管理行为启动问责。对于烟草公司企业的管理活动,只有在公司人员的职业行为没有正确、适当履行岗位责任时,才能启动问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行政启动问责的起点要比私行政启动问责低得多。也正是如此,执行烟草专卖公共管理行为的公司职员除了要履行好企业岗位责任之外,更要以公共行政行为标准纯洁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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