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临时禁令适用规则研究论文(2)

时间:2021-08-31

  1. 胜诉可能性判断

  原告具有胜诉可能性是指,原告需证明侵权的可能性,不一定要证明侵权一定发生,只需证明侵权发生的可能性比不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些。证明胜诉可能性首先必须证明存在商业秘密; 其次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产品或者工艺在功能性的实质相似,及进行具体商业秘密特征的比对; 最后需要证明被告有侵权可能。如在HoskinsManufacturing Co. v. PMC Corp 一案中,Hoskins 制造公司和PMC 是密歇根州的生产电缆温度仪表的竞争者,Hoskins 研发了一个独特的高纯氧化镁粉作为绝缘材料。三个Hoskins的雇员有机会接触或者了解这种物质,之后他们离开Hoskins 公司,受聘于PMC 公司,Hoskin 主张PMC 基于前雇员的知识,将会不可避免的获得保密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然而,PMC 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它的制造过程与Hoskin 公司明显不同,从而证明争议的保密信息没有竞争价值。法院认为被告不具有侵权可能性,Hoskin 公司有关临时禁令的主张不能成立。在该案中,Crissman 确实潜在地违反协议第4( d) 部分,它规定“Crissman 不能接受任何其他实体的雇佣,该实体不能提供或者提供咨询,家庭健康服务,疗养所,在Great Lakes公司市场区域内销售或者租赁耐用的医疗器械”。而CHI 是一个家庭健康和疗养的公司,它与Great Lakes 公司是竞争对手。Great Lakes 公司主张应该强制禁止Crissman 为在协议下限定的竞争者在任何地方、任何位置上工作。但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地理限制必须合适,因此协议的范围不能超过合理以及足够地保护雇主合法的商业利益,基于雇佣特性的限制必须“不阻止雇员使用普通技能或者知识”。在任何地方和任何职位上保护Great Lakes 公司的利益不是必须的。但是,Crissman 不从事任何与Great Lakes 公司具有竞争的地方的业务,尤其是她的就业避免这种活动。法院认为GreatLakes 公司主张必须保护它竞争的地域是不合理的; GreatLakes 公司阻止Crissman 为CHI 工作,仅仅因为CHI 是它的竞争者,这也是不合理的。且Crissman 提交一份已经签署的声明,该声明显示她曾与CHI 一起创建一个防火墙,该防火墙会阻止她透露任何机密信息。法院也认为原告仅仅以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及雇佣合同为由主张法院授予临时禁令,这是不合理的。总体上说,Great Lakes 公司有很低的案件成功可能性。

  2. 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确定

  所谓不可挽回的损害,并非是指任何能够证明的可以用金钱补偿的损害,而是指被告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难以用数量来计算的损害后果,如导致原告商誉的丧失、披露商业秘密。如果仅仅担忧未来的损害或者投机或者推测的损害赔偿,临时禁令不会被授予。更具体地,仅仅接触或者知道保密信息而主张其使用或者披露是不充分的; 必须对披露保密协议有实质的迫在眉睫的威胁,符合这样的标准时才批准颁发禁令。该案中,Great Lakes 公司仅仅主张,被告对Great Lakes公司里面每个部门的保密协议是知晓的,有机会接触到高级业务营销以及计划讨论。如果不授予临时禁令,Crissman 就会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她使用Great Lakes公司的保密协议、高级业务营销以及计划讨论,Great Lakes公司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但Crissman 提交一份已经签署的声明,该声明显示她曾与CHI 一起创建一个防火墙,该防火墙会阻止她透露任何机密信息。防火墙阻止Crissman获得在俄亥俄和印第安纳州的任何以下相关信息,包括: 财政状况、销售、市场营销与业务发展、顾客服务、质量管理行动和结果、合规和监管项目、法律事项、雇员关系、人力资源、招聘、预算准备以及战略性计划。她没有向CHI 披露她在Great Lakes 公司雇佣期间得知的任何保密信息。对于不可弥补的损害,Great Lakes 公司也主张他可能基于以下几种方式受到损害: 干预预期增长、使用保密信息、使用高级营销策略和市场策略、失去顾客好评、威胁商业活力和生存能力,但是起诉状中没有具体的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些具体的损害。如果法院拒绝颁布禁令,Great Lakes 公司可能会造成一些损害,但是颁布禁令将会给Crissman 造成更大的损害,即她在禁令期间不能获得她的薪水。在该案件中,Great Lakes 公司仅仅证明它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能性,且原告已经通过相应的证据表明她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原告在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的损害,且如果授予禁令,被告遭受的损失将会大于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不可弥补的损害不能确定,不能授予临时禁令。

  3. 第三方实质损害和公共利益判断

  第三方实质损害是指,当授予原告以临时禁令救济之时,于该案件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将会受到实质损害。该案中受到影响的第三方只有CHI,但是CHI 雇佣了了解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全部内容的Crissman,它可以选择雇佣其他人胜任该职位。因此,CHI 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尚未造成实质损害。所谓公共利益,在美国判例中的解释较为宽泛。例如,确保竞争未受不公平优势干扰,执行合同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挫败雇员通过违反对雇主的信任义务、盗取商业秘密的方式轻松获取利润的行为,这些都可以解释为公共利益。在该案中,颁发临时禁令是否会影响公共利益,需要原告能够证明协议是合理的,但是原告尚未做出这种证明。因此,即使尚未授予临时禁令,也没有影响公共利益。在Great Lakes Home Health Services Inc. 诉Crissman 案中,Great Lakes 公司证明Crissman 可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及雇佣合同,但是他不能证明他的请求满足临时禁令的四个考虑因素,因此,不能被授予临时禁令。

  如果原告在案件中仅仅以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及雇佣合同为由主张法院授予临时禁令,法院将会予以拒绝。在判断是否授予临时禁令之时,法院必须考虑四个因素: 胜诉可能性; 不颁发临时禁令,原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且不可弥补的损害明显超过了如果颁布禁令的任何潜在损害; 第三方是否有实质性损害; 公共利益。但是,这些因素只是考虑因素,不是硬性要求。法院可以结合四个考虑因素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授予临时禁令。  四、结语

  临时禁令救济是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临时禁令救济作出规定,也没有其具体适用规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际,本文从美国最新的司法判例入手,浅谈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临时禁令救济的适用规则判断标准的变动,同时结合案件分析临时禁令救济四个判断要素的具体适用,从而为我国立法的修订提出参考。【商业秘密临时禁令适用规则研究论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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