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安全协议书

时间:2021-08-31

  篇一: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企业套用版本)

  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 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为加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 企业入驻前向乙方交清工作环境和水、电、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

  3. 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 乙方入驻前要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 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甲方厂房原有的设施,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 乙方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三、如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到对方工作区域,在得到对方确认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对方工作区域。

  四、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协议书》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五、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协议书》落实情况。

  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2012年 月 日 2012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

  厂房分租安全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新城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源鑫达五金弹簧制品厂(以下简称“乙方”)

  2011年04月01日甲乙双方共同与宝盛工业区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为加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有关双方责任

  1. 甲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 甲乙方入驻前要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双方与宝盛工业区联系。

  3. 甲方在分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由甲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4. 乙方在分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甲方分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乙方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6:乙方分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甲方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7. 甲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宝成工业区厂房原有的设施,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8.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宝盛工业区厂房原有的设施,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 甲乙双方对自己公司(工厂)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三、如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到对方工作区域,在得到对方确认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对方工作区域。

  四、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协议书》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五、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协议书》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负责自己损失(根据问题归谁方的原则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11年 04 月 30 日 2011年 04 月 30 日

篇三: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

  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进一步搞好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书。如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安全状况及消防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租方实施经济处罚。

  5、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

  6、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

  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及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锅炉及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严禁超温、超压和其它违规使用,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改动。

  4、承租厂房、场所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场所。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及时、如实报告上级有关监管部门。

  三、租赁双方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加文件,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时签订。

  2、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

  规定。

  5、合同生效后15日内,出租方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出租方、承租方和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