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与制度化诚信的非目的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这三个领域中的诚信发生作用的原因、机制和背景都是各不相同,各自有各自的特点的,当前学术界对诚信问题的研究大多是是按照学科的划分包括伦理的诚信、经济诚信、法律诚信等对社会的整体的诚信原因进行比较宏观的分析并提出对策,首先对于那种对诚信问题的宏观的探讨和解决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使我们从整体上对诚信问题有一个比较一般的理解,但是问题在于正如我们上述分析的,在我们所说的三个领域中,诚信发生机制和诚信问题都是具有明显的不同的,因此这种理解和分析应该更有利于我们对诚信问题的理解,并针对各个领域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和构建适合它们的使诚信良性运作的对策,比如说大家比较一致认同的现在要加强诚信的法律和制度建设这一对策,这一对策本身没有问题,关键是把它运用在哪个领域当中,按照我们的分析,由于这一对策本身的性质和第三领域的本身的特点,它仅仅应该运用到我们的第三个领域,盲目的一刀切的说要在社会上加强诚信的法律和制度化,这本身是不严格的,比如说,如果把这措施运用在第二个领域, 每个人和亲人朋友的交往都需要从法律上立下契约并承担其中的责任和违背契约后的惩罚,首先从这个领域的诚信的运作机制来说,它有自己的运作机制比如情感、道德责任意识等而远不需要法律的干涉,并且此领域也没有发生像第三领域一样的诚信危机,第二个领域即使发生了诚信危机,我们也认为应该由其他措施比如加强道德机制建设,而不是法律的道德强制,因为这个领域还有第一个领域,主要属于私人生活的领域,“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非道德,简单而概括地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3],并且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第一和第二个领域中的诚信,可以认为是不太严格意义上的道德的诚信,这种诚信是更为根本的,并且它比法律诚信来说具有很低的或说不具有物质成本的,而且比较高效的。(诚信的法律和制度化需要一定的成本,比如人们需要支付签订合同的律师事物费用等,并且这种显性的形式也使交往活动耗费一定的时间来保证。)
即使人们在第三领域中交往,他们也是具有最低层次的道德诚信作保障的,因此我们认为除了在第三领域中加强诚信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之外,人们自身应该通过反思来加强自身在第三领域交往中的道德诚信感,第三领域诚信的法律和制度化,不应该作为根本目的,而是人们在诚信的制度完善后可以逐渐的缓和社会诚信的危机,从而应该进一步思考隐性的道德的诚信,只有每个人有意识的从根本上对这个社会中其他人对自己诚信的信任,并且逐渐把那种在“潜状态诚信领域”中的自发或自觉的内在诚意和在“熟人间诚信领域”对家人友人的诚信感将心比心,在一定程度上扩展到第三诚信领域,才会真正享受诚信作为整合社会的隐性张力给社会的所带来的隐性和谐环境。罗尔斯也指出,即使一个具有良好正义制度的组织良好的正义的社会也必须以具有正义感的公民存在为前提。
参考文献:
[1]景枫.诚信缺失原因分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
[2]杨君武.诚信的三个限度[J].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万俊人.信用伦理及其现代解释[J].孔子研究,2002年第5期.
[4]邹建平.《诚信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5]唐贤秋.《道德基石:先秦儒家诚信思想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6]王良.《社会诚信论》[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
[7]魏昕.《诚信危机:透视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8]唐贤秋.《关于诚信的若干问题研究综述》[J].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5期.
[9]杜振吉.《关于诚信建设的伦理学思考---诚信问题研究综述》[J].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 (宋)朱熹:《四书集注》,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2] 罗尔斯在他的《正议论》中,探讨非暴力反抗这一问题时提到关于这个真诚问题的观点的,详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7页。
[3] [英]H·L·A·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M].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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