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书(4)

时间:2021-08-31

第十七条 赡养人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

  1、赡养人无行为能力。

  2、赡养人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经济收入。

  3、赡养人无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

  4、被赡养人对赡养人或其家庭成员有严重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附则

  1、赡养人对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其他赡养人、被赡养人书面同意,任何赡养人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3、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所有赡养人、被赡养人,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已尽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6、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居)民委会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7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长女: 配偶:

  次女: 配偶:

见证人

  孙子女: 孙子女:

  孙子女: 孙子女:

  协议履行监督人:

  被赡养人监护人:

  见证律师: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区

赡养协议书(三)

  为了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村经两委和老龄委研究,特签定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如下

  一、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四、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后的生活;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五、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过年、过节的问候和特殊照顾。

  六、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由老年人自己选定,可以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待遇从优、生活资料由子女保障。供应标准由村支部、村委和老龄委研究决定,如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必须保证老年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七、具体说明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由老龄委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老年法》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____________ 党支部:____________ 村村委会:__________ 老龄委:____________ 子女: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家庭赡养协议书赡养父母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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