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传统批判与后知识话语的研究论文(3)

时间:2021-08-31

 3,伦理诉求与后知识主体

  在后知识话语与知识传统发生决裂之后,知识分子的角色也发生了不同寻常的变化。这一点最明显的表现就在于,知识分子由过去的真理的发现者和代言人身份走向了对知识话语的想像性建构,也恰恰就是这种想像性建构又引发了另一个当代知识界难以回避且越发突出的问题,即知识伦理问题。我们知道,昔日的知识分子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他本身没有主体问题,他本身不占据主体地位,他更多是把自我融入到他所崇拜、维护和代言的上帝、真理、本质和群体之中,所以,他所诠释、所宣传乃至所领悟的知识都是有终极根据的,其真理性也是不容怀疑的。然而,在知识传统观念式微之后,我们如何来确定知识话语的价值,如何来判别知识话语的有效性,如何来重新建构知识话语的合法化就不能不为整个知识界所面对,伦理诉求也越发显现出它的重要地位。

  塞利姆·阿布指出,在康德赋予理性在道德领域行使自由支配权之时,科学主义则预设了一个所谓的"推理者共同体",就是说,任何个体必须寻求共同体的认可才可能在相互承认的基础获得共识,共同体意识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科学话语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则。这也是哈贝马斯所不断关注的理论焦点。哈贝马斯充分注意到了黑格尔的先验主体在本质上是主体间性的观念,因此提出道德推理必须在所有参与者中间寻求一致的规范才会有效 。可以说,一致的有效性既覆盖了事实性真理的领域,也覆盖了价值性陈述的领域。哈贝马斯指出,对真理要求的偿还和兑现是不能靠把表达与现实进行直接对比来实现的。命题不像图画,图画与它所表达的东西多少有些相像,但真理与现实不存在可比性,它们之间的联系只能在陈述中表现出来。所以,所谓的真理只能以人们之间见解的一致来加以定义。当然,哈贝马斯已经充分地意识到,建构所谓的合理共识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共识本身就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包含或认可了不同的受社会存在制约的立场,包含了社会制度和文化秩序的相关的正当性论证。而且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承担社会制度和文化秩序之正当性论证的所谓的知识分子都已经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不问价值关切的技术性专家。这样一来,人们不禁要问,社会制度的自由,公义程度和文化秩序善的程度,交给谁来料理?知识话语如何通过建构必要的伦理机制履行好自我应有的社会职能?

  其实,知识传统中关于知识性质的论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它们都从不同的角度涉及了知识性质和知识建构的伦理问题。关于世界观与知识伦理的关系问题就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理论视角。据刘小枫先生提示,世界观理论是由洪堡最先引入知识界的,狄尔泰把这一概念用于考察历史哲学,而舍勒则把它变成了一个知识社会学问题。当然,其中的问题相当复杂,非三言两语能道明。我所感兴趣的是,狄尔泰和舍勒关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对哈贝马斯知识话语的伦理思想所产生的影响,或者说,他们对知识伦理的奠基作用。与马克思基于知识演化的进步论,强调意识形态结构中的阶级冲突性因素,由此引申出关于进步或反动的社会批判性理论不同,狄尔泰关于世界观类型的思想排除了思想史观的进步独断论,从而使各种世界观的历史冲突不再是进步与落后或真实与虚假的冲突,而是类型的冲突,也就是说,狄尔泰的世界观理论既包含着生命欲求的心理学层面,也包含着历史和社会的人类学层面,每一种世界观表达的只是整体的一个片断。这种类型冲突的基础或许就是维柯所说的"所有的真理都是制造出来的",永恒真实的理念并不存在,只有与社会生活的实在结构相适应的历史相对的真实理念。狄尔泰的知识论思想为舍勒提供了一个致思路径。舍勒在自我的知识伦理学思想中总是在不断地摒弃着知识传统中根深蒂固的终极冥想。比如舍勒在狄尔泰的启示下抵制着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论,因为马克思的失当之处在于,他把无产阶级群体利益视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绝对性诉求。舍勒则从存在于历史和社会空间中不同群体类型中发掘出他们本身具有的结构价值 。

  也正是这种舍勒所谓的群体类型的公共历史和社会空间成为知识伦理学存在的可能之地。哈贝马斯认为,在主体间性的框架之内,陈述的真理性条件是其他人的潜在的同意,也就是说,规范的有效性或表达主体情感的真诚性尽管不能与命题真理相混淆,但道德与真诚对事实陈述的介入是不容忽视的。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着眼,语言行为具有内外两部分:内部是指语言行为的可理解性、正确性、真诚性等原则,外部则涉及诸如谁有权参与和按什么程序参与等问题。显然,后知识话语的伦理问题在哈贝马斯那里首先是如何达到内部原则与外部原则的契合,其次需要进一步考虑主体知识活动的基本立场。

  我在前面已经提及语义学向语用学的转换,这种转换在哈贝马斯那里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命题有效性问题不再是一个有关语言与世界的客观关系问题。言说者依靠有效性要求提出了它的表达的有效性条件,但有效性要求同样也不能只从言说者的视角加以定义。有效性要求的目的是要通过言说者与听众建立起主体间性的承认关系;它们只能用各种理由,即话语来获得兑现,而听众则是用具有合理动机的立场来对它们做出反应。" 从语用的意义上说,陈述的可理解性、正确性和真诚性都是主体间性的一种有效契约。这种有效契约的伦理内涵在于:一是陈述中的命题在以言行事的空间中脱离开来,有效性条件放弃了对命题的依附,这样一来,有效性问题所面对的也就不可能是昔日的语言与客观世界之关系之类的问题了;一是个别的陈述行为与以合理性为基准的有效性结构联系起来,主体间性达成了一种互动的交往模式,也就是说,互动的参与者就他们为言说行为的有效性达成一致,他们作为主体彼此承认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应该说,有效性概念展露出主体间性的伦理意味,但在公共交往机制方面还暗伏着一个不应忽视的问题。哈贝马斯也有所注意。比如,他就说过这样的话,主体通常具有某种本体论前提,他必须面对一个客观世界,在此世界中,他才能认识事物,才能有目的地参与到这个世界中来。 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文化价值观的那种有效性要求不能像真理性要求那样超越地区性的局限。文化价值观不具有普遍性,就像其名称所表明的,它们只能在特殊群体的文化和生活世界的范围内有效。一种价值观仅仅在特殊形式的生活途径中才是合理的。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后知识话语的伦理立场还必须考虑主体自身的位置和主体间性建构的可能性:主体如何在语用交往活动中进入自己的给定角色,主体如何在参与交往的过程中把自我的理解、真诚等转换为一种公共空间,达到语用的一致有效性,主体如何在文化价值的差异中保持一种彼此的可理解性。这无疑是后知识话语的一个伦理学难题。当然,哈贝马斯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少设想 。比如,他认为,任何语用的交往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要建立某种合理性概念作为基础,尽管合理性概念的提出本身具有某种危险性,因为理论的有限性通常被它的普遍性所遮蔽。但无论如何,交往经验的共同设定还是不可或缺的,意义的理解以经验为前提,经验通过对交往行为采取的态度而获得理解的可能,主体也总是可以通过经验交流和某种共通性寻求到公共空间中的应有之意义。所以,相互连接的语用性交往在具有文化和历史背景的主体的可理解性中完成了一次伦理意义的整合,后知识主体也在这种整合中完成了自我的伦理义务和责任。哈贝马斯的这样一段话还是具有启示性的: 对于交往行动模式来说,语言只有按照实用主义的观点才是重要的。发言者在符合理解的原则下运用句子时,与世界发生了关系……他们不再直接地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或主观世界上的事物发生了关系,而是按照他们运用的表达被其他行动者所驳斥的可能性,相对地进行表达。理解,只是按照内部活动参与者,对所要求运用的他们的表达意见一致,就是说,在主体内部承认他们相互提出的运用要求,才作为行动合法化的机制,发挥作用。

  一种状况规定制定一种秩序。借助这种秩序,交往参与者往往把行动状况的不同因素安置于三种世界之中的一种世界,并且从而包括了他们以前所解释的生活世界的现实的行动状况。一个对手的状况,乍看起来与自己的状况规定不同,但却提出了自己类型的问题,因为在合作的解释过程中,没有任何参与者可以占有解释的垄断地位。对于两方面来说,都存在着解释的任务,就是说,都要把其他人的状况解释,变成自己的状况解释,并且是安置修正了的观点,按"他的"外部世界和"我的"外部世界置于"我们的生活世界"的背景之前,而与"世界"相对照,从而可以充分地掩饰相互不同的状况规定。

  我愿意把哈贝马斯的这两段引文作为本文的一个临时性结语。后知识话语中的伦理诉求应该说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它与后知识话语在今天的建构和发展有着相互制约的作用,因为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操持后知识话语言说的知识分子主体都应该有一种自觉的伦理意识,有一种重构后知识话语合法化的立足之点,从而为一种理论的思考开拓出坚实基础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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