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三维向度论文(2)

时间:2021-08-31

二、群己之外:义务伦理一权利伦理一责任伦理

  伦理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给出善恶和应当如否的实质性标准。前者告诉我们什么是好的、有价值的生活或人生。后者告诉我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如果伦理学的使命不只是宣示规范,而是要追问规范本身的合法性,生活的意义问题就是伦理学的本体论的问题。可见,道德的要求是对人的某一方面本性的自觉表达。如果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人的潜在而丰富的本性逐渐得以展现的历史,那么,道德的内容就不是抽象的、固定不变的,它体现了人的内在本性在历史中展开的辩证法。如果说伦理学史是人类自我道德的确证史的话,那么,伦理学形态就是与人的本质的展开过程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表现为以群体为本位的义务伦理学和以个体为本位的权利伦理学向以人类为本位的责任伦理学的发展。

  以群体为本位的义务伦理学是人类早期主流的伦理学形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微小的力量尚不足以对抗恶劣的大自然,人的生存更多地依赖于自然的恩赐,同时,人又只能把个体生命凝结成社群生命以扩大力量,从而获得生活和生产资料。这就必然使得个人完全附属于他所生存的群体决定了个人对共同体的从属性和工具性,个人往往采取自我牺牲的形式来实现人的自我发展。由于个体是没有独立性的,只能以特定的身份和特定的职能与共同体发生特定的社会关系,这种依赖于血缘和职能而不是依赖于个体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使得人的活动只能以身份为依据,而不能取决于自己的意志。总之,在这个时期,人的生存依赖于自然,人的价值集中于群体人的活动取决于身份,从而使得这一阶段的伦理学必然是也仅仅是以群体为本位的义务伦理学。义务伦理学特定的历史内涵表现为:

  其一,道德规范的依据主要是身份伦理。在这个阶段,由于独立自主的个体并不存在,个体既没有避免限制的自由,也没有自主选择的自由,更没有创造的自由,因此,他只能顺从地去扮演一个被规定好了的角色。

  其二,道德要求只是表现和确证了人的群体性本质。一方面,这个阶段的人和自然的关系还处在原始的混同状态,作为社会现实道德要求的人类责任仍未有提出的必要。另一方面,个体自主性的缺乏,也使得个体利益的正当性不能成为社会的主要道德要求。显而易见,对人类责任缺乏自觉,对身份道德的过分强调和对个体权利的压抑,是这个阶段的道德的基本特征。

  其三,崇尚道德权威。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人的本质体现在对自然关系的依赖上和外在于个体的群体那里,它们会以人格化的实体出现,成为人们道德的权威。道德权威既是现实人格的道德典范,又成为高悬在人们头上的神,故美德伦理学是这个阶段的主要形态。

  近代以来,由于人类不断摆脱了对“人的依赖关系”,通过对物的依赖,逐渐地扩展了人本身的“独立性”,使得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个人不但得以摆脱共同体的束缚,共同体也被视为满足个人目的和需要的工具。梅因曾把社会发展的进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中便内涵了从美德伦理到权利伦理的发展线索。权利伦理学有三重规定:

  第一,自主性个体的确立,使得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实现成为人生的主要价值追求。人们相信,个人作为公民必须接受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约束,自由的边界是不妨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除此之外,个人坚持何种生活信念,追求何种道德价值,完全属于他个人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涉。由此,个体权利成为道德要求的基本依据,权利概念被置于伦理学的核心位置。

  第二,权利伦理学在凸显了人的自主性价值的同时,却忽略了社群的内在价值,而且仍然缺乏对人类责任的自觉。一方面,人和人的关系被归结为冷冰冰的物的利益关系,以物为对象建立起来的数理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成为把握世间万物价值的尺度,而把无法计算的一切均作为忽略不计的东西予以舍弃;另一方面,随着征服自然能力的提高,人类逐渐忘记了自己天人一体性的本质,人和自然的原始一体关系被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所取代,那种尚在朦胧状态的天人一体的道德意识也被遗忘了。

  当人以新面貌即将登场时,责任伦理学就应运而生了。所谓新面貌,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的潜藏着的类本性,逐渐得以展现。所谓类本性,是指通过人的自觉自由的活动而创造的天人一体性。这种一体性关系不但构成人的有意识的活动的对象,还是人的自为活动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可见,人的新面貌,必然促成伦理学的新形态,即责任伦理学的诞生。责任伦理学是因应人性的新发展而产生的伦理学新形态,它内涵了传统伦理学所不具有的新的人性维度。

  第一,责任伦理学认为人应承担作为类存在的分内之事。这里的“责任”不是指的个体的责任,而是指人类的责任,体现的不是人的个体性和群体性,而是人的类本性。责任有两重含义,即分内应做之事和没做好分内应做的事所应当承担的过失。一般而言,“分内”是针对个体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而言的。韦伯正是从政治家的角色出发,

  建立起了区别于信念伦理的责任伦理。但新责任伦理学认为人之为人的责任还有一个重要的维度,即人类整体的责任。在新责任伦理学的视野里,责任主体是人类整体,责任对象是大自然。人类之所以要对自然负责,其根本缘由还在于只有对人类的集体行动具有责任意识,才有可能避免由于现代技术的自我累积和扩张,所可能导致的人类自我毁灭。同时,正是因为人类拥有理性和创造文明的能力,所以应该积极担负起守护与关爱整个自然生态圈的职责。

  第二,在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问题上,责任伦理学强调应由集体承当一种前瞻性的无过错责任。之所以强调由集体而非个体承担责任,是因为现代社会的人类活动尤其是科技活动,往往是涉及诸多主体、诸多环节的集体合作行为,责任的承担只有通过主体间的“普遍连带”的责任承担机制,才可能落到实处。之所以强调责任的前瞻性,是因为责任伦理学是以人类的生存和延续为目的,其基本要求是不拿整个人类的生存去冒险。由此,仅有回溯性的事后责任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事前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的前瞻性责任。之所以强调无过错责任,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科技活动产生的影响或后果具有不可精确预测性,我们即便能断定行动的当下效果,也很难担保未来会有什么样的效果。由此,仅仅通过对个体的故意和过错来认定责任,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过错责任通过社会的连带机制,如保险制度来客观地认定责任,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这一局限性。

  可见,责任伦理学和传统的规范伦理学不同,它是内涵了传统伦理学所不具有的新的人性维度的伦理学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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