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的两个转变和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论文(2)

时间:2021-08-31

四、“有限收敛”——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新链条之必然。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调整之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所谓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是指国有资产各层级委托人与代理人对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终级关怀程度,能否趋向于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终级关怀程度越高,则收敛性越大;反之,则收敛性越小。

  1、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收敛性的描述。

  实践证明,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较小,这主要决定于两个方面:

  (1)在“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集中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面对庞大规模的国有资产,中央政府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其中的每一部分都拥有充分的信息。

  信息的不对称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在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过程中,面对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委托人自身对于国有资产关怀的激励程度却因不具备建立对代理人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能力而下降。二是中央政府所有者权利的行使要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但是,对于由地方政府行使所有者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却没有国有资产的最终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地方政府管理权与收益权的非对称性,或者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或者在地方政府无力争夺国有资产收益时,往往制造一些不利于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推诿本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无形中这又削弱了中央政府对于国有资产的终级关怀程度。事实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已经在实际控制着一些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和大部分收益,中央政府已经无法实现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真正关怀。

  (2)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与越位问题严重。

  关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与越位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在这里,“五龙治水”的存在,使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有所变异,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表现为:委托人内部各部门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权能过程中,如果存在预期收益,相互之间会争相行使其权能,这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交叉与过度使用其权能、再次造成政企不分的现象,相反,如果没有预期收益或出现经营失误,企业往往找不到相关所有者部门。这种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所有权权能的分散性使各个部门均行使部分而非全部权能,从而只对国有资产经营效果承担部分责任,而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实际中,很难非常清晰地划分各自的责任和准确地量化分配到各机构。当不用承担责任时,也就失去了约束力,越位与缺位必然发生。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即为委托人整体与代理人之间的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设:S[,传]——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度θ[,1]——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θ[,2]——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信息不对称度,则:S[,传]=f(θ[,1],θ[,2],)。由此,S的大小取决于θ[,1]、θ[,2]、,且θ[,1]、θ[,2]、与S成反比。S越小,则收敛度越大;反之,则收敛度越小。

  2、新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收敛性的描述。

  新体制下,由于第二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的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了“两个转变”,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随之发生了变化。

  (1)由于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得到消除,θ[,1]不再是S的决定因素,因此:S=f(θ[,2],)。

  (2)国有资产委托人由集中转变为分散,产生了两个后果:

  一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分解为两个不同领域的链条:中央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和地方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为此,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链条收敛度的计算也要分为两个:S[,新中]和S[新地]。S[,新中]——新体制下中央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收敛度;S[,新地]——新体制下地方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收敛度。

  二是由于出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委托人主体,信息不对称系数也分为两个:[,1]和[,2]。[,1]——中央政府信息不对称度;[,2]——地方政府信息不对称度。从而:S[,新中]=f(θ[,21],[,1]);S[,新地]=f(θ[,22],[,2])。θ[,21]——新体制下,委托人中央政府与代理人之间的纵向所有者缺位和越位度;θ[,22]——新体制下,委托人地方政府与代理人之间的纵向所有者缺位和越位度。

  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委托人,其本身必然对于规模大大收缩的国有资产的信息不对称度得以缩小,即[,1]<。同时,由于划归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往往已经在实质上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享有管理权和收益权,而且,这些国有资产具有相当的地域性,地方政府对于它们较为熟悉和了解,因此,[,2]<。于是:S[,新中]<S[,传];S[,新地]<S[,传]。可见,经过改革,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新链条的收敛度得到了提高。

3、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根本性收敛的不可能性。

  尽管经过改革,S的决定因素数目得以减少,同时,两个链条的信息不对称度均要小于传统体制下的信息不对称度。但是,S的决定因素和每个链条的信息不对称毕竟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因此,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也不会实现根本性收敛。理由如下:

  (1)“经济人”性质的存在使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收敛。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的“集体人”性质,使它们依旧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努力实现国有资产收益的最大化。然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这些利益相关者必然也是“经济人”。特别地,国有资产委托人——政府,是由作为具体个体的人来组成的,这些具体的人关心自身利益是合乎逻辑的,他们很难做到“全心全意”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财物用途,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对于一个“集体人”与“经济人”混合体,是不可能实现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根本性收敛的。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成为不同领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它们各自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度均小于原有“统一所有”体制下的信息不对称度,这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各自所有权领域国有资产的关怀能力得到提高,能力的提高则为关怀度的提升提供了基础。然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永恒的,或许,这样或那样的条件会使这一假设放松,但是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永远不会使世界成为透明的。所以,这种关怀能力的提高是动态有限的,从而,关怀度的提升也必然是动态有限的。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为理论探讨,实践中,此次改革所实现的转变并不彻底。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行使的转变过程中,仅仅将“五龙治水”中的“三龙”合而为一,而且在重组过程中,使拥有“投资决策权”的“龙”的势力扩大,形成了当前局面:“三龙治水”。这样,S的决定因素在事实上并没有减少,仍为三个:θ[,1]、θ[,2]、,只是相对而言,θ[,1]降低了一些而已。最终,现行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收敛公式为 S[,新中]=f(θ[,11],θ[,21],[,1]),S[,新地]=f(θ[,12],θ[,22],[,2]),S[,新中]<S[,传]S[,新地]<S[,传],θ[,11]<θ[,1],θ[,12]<θ[,1],θ[,11]——现行体制下,委托人中央政府内部的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θ[,12]——现行体制下,委托人地方政府内部的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

  总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新链条收敛度的提高必然是“有限收敛”。在今后的'改革深化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和立足于这一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