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的论文(2)

时间:2021-08-31

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存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一,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负荷联合试车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工程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四,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一,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一,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新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一经入账,随着时间推移就变成一种价值的形式,而资产的实质上的价值是每个会计期末的可变现净值,所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从客观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角度出发,企业应对已经发生的固定资产减值及时予以确认。

  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的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①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②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③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④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⑤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⑥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④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企业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中,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情况外,要对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有些资产,从形式上看,它们的单个价值超过了2000元,使用期限也远超过2年,完全符合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定义,应当在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在实质上,这些固定资产一经使用,从表面上看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固定资产,可是其本身已无可能变现,它的可收回金额近乎于零。例如,政府从环保的角度考虑,强行要求企业停用的水塔、烟囱、桥梁等,这些固定资产停用后既无使用价值又无转让价值。对于这样的固定资产,就应在期末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虽然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同时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当一项资产在年度终了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时,原账面价值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以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2.在无形资产方面的运用

  (1) 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中可以看出,无形资产的确认仍坚持货币计量原则。另一个要求是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说明无形资产要有极大的可能性在未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否则在会计上不予确认。比如说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是将它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现行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选用相对来说比较折中、公允的方式,在谨慎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将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划分为研究阶段的费用和开发阶段的费用两部分:由于研究活动是一种初步的探索性工作,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是不确定的,则将其支出费用化,不确认为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是将研究成果付诸于实践,比研究阶段更进一步,带来经济效益的确定性高,将其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这种做法一方面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也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另一方面在会计处理上也显得更为客观和真实。

  为了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无形资产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但会计理论界对无形资产的确定至今仍未统一,尤其是对那些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不可辨认的项目是否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争议较大。诚然,鉴于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确认时应该持谨慎态度。但也应该能符合客观和如实提供决策信息的要求,不能让某项资产游离于会计记录及财务告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