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雪灾应急预案(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应急反应机构

  第十条 县政府设立救灾抢险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性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并设8个工作组,分别为:预测预报组,由县气象局负责;人员抢险组,由县水务、公安、卫生局组成,县公安局负责;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教育局组成,县民政局负责;交通恢复组,由县交通、公路局组成,县交通局负责;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财政、粮食局,县供销社组成,县民政局负责;通讯保障组,由县电信、邮政、供电局组成,县电信局负责;宣传动员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组成,县委宣传部负责;恢复重建组,由县发计委、建委、农委,县民政局组成,县民政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其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务交叉;6、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抢险救灾信息的对外审核宣传工作。县发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协调邮政、通信、供电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县农委: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县建委:负责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定灾民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灾设防标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县水务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保证救灾资金的绿色通道。县交通局:负责中断的县内省道及县、乡公路修复,保证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工作。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做好灾后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县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县公安局:负责人员抢险、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县电信局: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县供销社: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供应。

第六章 应急反应行动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员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灾民转移,保障灾民生命安全。一般由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尽量采取就近安置。确保灾民基本生活:(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灾民转移安置由当地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公安部门要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民政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人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并在10日内文件形式向市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卫生与消防部门要防止灾区发生火灾、疫病等灾害。当地政府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将转移安置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第十四条 紧急救援行动包括:

  (一)卫生部门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二)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及时抢修基础设施;

  (三)根据灾区紧急需求,采取统一征用或采购救灾物资的办法,由有关部门统一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灾区的供需情况,组织救灾捐赠活动,并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广泛宣传和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保管、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灾情,县级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在灾区建立前方指挥部。发挥新闻单位的媒体宣传作用,积极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例,对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根据本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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